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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旭 《南都学坛》2009,29(5):81-83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当事人化,改变侦控机关对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权的垄断,适当扩大辩护方调查取证权乃改革之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单轨制"调查取证模式因其固有的缺陷应当予以改革,引进"双轨制"的调查取证模式因各项配套制度的缺失而难以推行,目前我国应当建立一种既不同于"单轨制"也不同于"双轨制"的"混合型"调查取证模式,这种"混合型"的权利配置模式体现为"权力主导"和"权利保障"的特征。在调查取证权的内部配置上,基于辩护方自行调查取证的局限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完善和保障其申请取证权可能更具有实际效果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证据开示的基本内涵是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证据信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诉讼价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制度,仅有个别条款的内容符合证据开示的某些特征。因此,亟需完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机关的实务操作,争取早日建立起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3.
欧卫安  ;曾惠明 《探求》2013,(Z1):95-100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批准逮捕机制有从司法行政化转向司法程序化的制度变迁需要。尽管这种程序化的变迁在立法层面仍然未能提供细致操作的清晰样本,但结合现代刑事程序法治理论仍然可以发现,批准逮捕程序的正当化已经是指引、评价逮捕制度、羁押制度乃至刑事诉讼整体制度的价值主轴;检察机关也一改纯粹的程序发动者角色而兼具程序监督者与程序仲裁者之双重身份,并逐渐具备中国法制度框架下或者中国法语境中  相似文献   
4.
量刑程序由诉讼主体之间一系列交互的诉讼行为构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辩护方、公诉方、被害方以及法院诉讼行为的全面实证调查,审视中国量刑程序的运作现状.研究显示,我国量刑程序所出问题的原因既有量刑程序本身的不健全,也有量刑程序之外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故而中国的量刑程序需要“内修外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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