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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传统自然人税源管理制度和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因经济数字化冲击暴露出既存缺陷。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国际合作组织的税制改革措施和提案,我国可尝试建立自然人数字税务账户,完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修缮配套税收征管法律。同时,根据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分别采取短期、远期方案构建数字服务税制,引入数据存在原则作为判别常设机构的新标准,并重新考量利润分配的要素权重,以防止数据价值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相似文献   
2.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6.
7.
国际(常设)法院对"准备工作"的态度经历了由排斥到逐步接纳的过程;DSB强调其适当作用。第31条到第32条本身需要澄清。"准备工作"问题包括其含义、范围、作用和适用等:"准备工作"无强制性;其范围乃条约的成立史,包括与条约谈判、缔结相关的所有书面资料和仅作为例外而使用的口头资料;其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得性,但缺乏证据价值;其存在局限性,包括资料的浩繁性、矛盾性、缺失性、含糊性、自利性与失灵性等。不同内容和来源的"准备工作"材料价值、意义相异,解释者应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持谨慎态度并严格审查,以识别其相关性。WTO案例将"准备工作"效力及于后加入国家;单方来源的准备资料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9,(10):186-194
现有研究对先决问题法律适用中国司法实践的关注不够。考察先决问题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样态,对我国先决问题法律适用的特点分析、问题发现、理论反思和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先决问题存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主要问题的解决以先决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及当事人对先决问题存在争议,这一先决问题构成的"四要件说"建立在扬弃传统构成要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院地关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的做法,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越性。  相似文献   
9.
在零售4.0时代,渠道的多样化不仅丰富了数据源,还能迅速生成大量数据,需要通过分析大数据,为决策提取有意义的信息,通过分析先行发货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种基于遗传算法(GA)的优化模型,预测顾客何时购买,然后在顾客线下单前将产品运送到距顾客最近的配送中心,解决先行发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需要先部署云计算来存储所有渠道生成的大数据,再应用基于集群的关联规则挖掘研究顾客的购买行为,根据“如果-那么”预测规则预测未来的采购情况,最后利用修正的遗传算法生成最优的先行发货计划;这种遗传算法考虑了其在运输成本和运输距离之外,还有预测规则的置信度,利用大量的数值实验权衡了先行发货中的不同因素,验证了模型的最优可靠性  相似文献   
10.
特许权协议作为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协议,它规范政府与BOT项目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十分重要.文章探讨特许权协议的性质、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因履行协议所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是特许权协议所应当涵盖的基本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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