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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忠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2):26-32
界定不作为有存在论和规范论两种基本进路,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从规范论的角度,行政不作为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政行为。着眼于有效规制行政不作为行为以及构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体系,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区隔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具体行政不作为、中请行政之行政不作为和职权行政之行政不作为两种主要的对应分类。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任体系的三种基本类型,其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具体形式。 相似文献
2.
周微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133-135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后果和体现,法律责任承担的合理性是法律制裁实施的正当性的来源。本文从惩罚性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在法学界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三种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的观点进行了对比介绍,分析了将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融为一体的现代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推导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3.
作为责任政府的产物,官员问责制进入大众视野已有一段时间。通过问责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责任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应有内容。而被问责官员的出路往往备受 相似文献
4.
赵秉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1):60-66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士(或曰儒生、读书人)一直有清议的传统。“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臧否人物,议论时弊,以儒家的原则不断地弹劾往往向法家倾斜的帝王。正如费正清已发现的:“中国有过一个强烈而确有感召力的传统,每个儒生都有直言反对坏政府的道义责任。”这一传统不因王朝的更迭而改变,无数人因此不惜殉身。明辨是非,敢言直谏,体现了中国古代读书人身上的风骨,是他们“迂”也是他们的可爱之处。 相似文献
6.
责任这个概念是个涵盖了关系和归因的概念——责任是按照对一种行为或其结果的预期而追溯原因的关系系统。在区分责任的不同维度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普遍的道义责任。道义责任并不局限于任何特殊领域,然而在原则上却是普遍的;它不容拖延、不容委派,也不容推卸,而且总是与个人相关,不可能被分割。基于对责任种类的划分,探讨了责任划分和责任分担的某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究。 相似文献
7.
陆文彬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10):133-136
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制度设计对弥补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实施充分有效的救济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从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和制度运作的依据分析:源于社会本位现指引下的民事赔偿责任理论基石的演变和利益平衡理论在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动态发展是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学者们专注于刑事责任范式的研究,未加论证但又不约而同认为责任主义的合理性基础为自由意志。普芬道夫研究从“自体恶”的犯罪延伸论述,从来都没有给出一个自由意志的定义和特征,也从来没有否定决定论。对避险的利益比较将康德推向了决定论的边区,人固然是因为自由意志而得到报应,但更是因为报应的威慑“改变”了自由意志。通过司法化证明,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自由意志只不过是一种“甜蜜的错觉”。选择并非意志的全部,犯罪人只是“开端”的主体。自由意志是假设的,被决定往往是现实的,所以表现为内外关系。大量的行为是外在场景、自由选择和内在情感中和的结果。此时确定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行动被多大程度上被决定或者人有多大程度的自由,所谓规范责任的“他行为可能性理论”“规范响应力理论”等都是自由意志论断的余音。而功能主义所谓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甚至脱离了“潜在罪犯”的基础而孕育着巨大风险。刑法考察认知活动关键在于“发现关联性”,而因果是负载的链式关系,主要的工作就是“发现和发明中介环节”。尽管有责性往往与个体认知关联,但责任主义应当是刑法乃至宪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应该脱离个体旨趣,避免恐惧与避免贫困是外界给予的主观压力,维护尊严和自... 相似文献
9.
论政府责任法制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田思源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1(2):129-136
政府责任法制化,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责任政府讲的是政府责任,包括政府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是核心责任而应该被重视和强调。用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是与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服务政府是当代服务行政、授益行政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律责任的约束下、在法律监督的环境中进行。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责任的法制化,要求明确政府法律责任的内容范围、承担方式以及追究其责任的方法。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责任,公共利益保护法律责任,公共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公共安全保护法律责任。政府的所谓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并非政府法律责任内容本身,而是政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一种救济责任。 相似文献
10.
罪己诏是古代帝王反省自身过失、承担道义责任的御用文书。论其起源,当从禹、汤开始。禹、汤罪己,取得了良好的效应,经过后世的不断附会神化,遂成为封建帝王效法的榜样,罪己诏也就成为他们笼络人心、拯救危难的一种手段。罪己诏大多是古代帝王在阶级矛盾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