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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性质上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 ,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此 ,继承人股权的继受、公司形式的变更等均可作例外处理。  相似文献   
2.
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一些学者提出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 ,可以作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出资 ,以此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使风险投资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们认为 ,人力资本出资存在一系列障碍 :首先 ,人力资本自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计量性 ;其次 ,人力资本出资无法解决企业责任的承担问题 ;最后 ,人力资本出资对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也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法律实践中,隐名投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所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基于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股权基于其财产权的属性可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夫妻之间在离婚阶段难以协商一致时如何认定股权归属和收益归属问题进行规定,本文将对若干可能情况下的该问题进行法理上的阐释。  相似文献   
4.
针对隐名出资人以自己是登记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保护非交易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审查隐名出资人对登记股权是否享有实际权利,并比较判断这一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何者应当优先保护.隐名出资在实践中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两种情形,隐名出资人在两种情形中分别享有债权和股权.从公司法的组织法的特性出发,将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权衡、比较,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以粮食主产县市监利县和仙桃市农地整理项目区为研究区域,采用CVM调查农民专业协会管护模式下农户参与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出资的意愿。运用农户合作行为博弈模型逻辑分析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农户出资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而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和农户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民专业协会管护模式下,83.04%农户对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有出资意愿,高于村集体管护模式下的出资意愿;家庭承包地面积、农户对后期管护工作重要性的认同程度和农地整理项目工程设施质量是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农户出资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据此提出为促进农户积极参与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出资,应培育农民组织作为后期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养护;鼓励、支持和保障农户进行耕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加大对后期管护的工作内容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农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6.
7.
田雪梅 《东方论坛》2006,(6):111-113
联合体投标被常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并且这些项目常常事关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安全,利益和责任并重。但目前我国相关的规定少且不完善,本文从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和实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特别是其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瑕疵出资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缺陷与构建分析,提出了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股权出资之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公司运作实务中,股权出资之典型个案引发了诸多困惑,由此产生了对股权出资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构建的必要。既然股权出资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实践中的现实性、立法上的适法性,被公司立法接纳为法定的股东出资形式就理所当然了。而要将股权设计为一种出资形式,就必须明晰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转投资、循环持股、公司分立、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鉴于股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为操作之必要,应在股份评估、股权移转、与股票发行公司之关系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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