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世纪初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其重要目的开始进行司法改革,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审判厅设立后开始受理华洋诉讼,遂产生了一种新的理案模式。为抵制领事裁判权、维护法权,清政府构建了一种双轨理案体制,但尚不完善。民初的中国政府则在此基础上继续加以发展和完善。清末民初华洋诉讼双轨理案体制的构建,是中国政府在条约框架内抵制领事裁判权、维护法权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起到了迫使外人逐渐放弃观审权,从而形成对领事裁判权的局部冲击的积极作用,其意义不容忽略。 相似文献
2.
司法改革,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清末新政修律的核心内容。通过司法改革,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审判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官的职业化。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也因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清末司法独立改革的贡献而被载入史册。 相似文献
3.
会审制度派生于领事裁判权,是一项损害中国主权的制度,清政府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没有收回,后经过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交涉、修约,最终收回会审公廨,结束了会审制度. 相似文献
4.
于语和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王宠惠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在法律理论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和独到的研究;在法律实践方面,他曾长期参与立法、司法工作,对我国近代法制的改革和建设有一定的贡献。文章就王氏在宪法、国际法、民法、司法建设等方面,对其法律思想和实践作一初步评述,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谢翀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4):151-161
“国籍”是伴随着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所形成的世界体系的建立而出现的,是基于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用于区分不同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概念。历史上促使我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订立的直接因素,源于清政府希望为海外华侨提供延伸保护,这一历史背景,致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大多从侨务政策的单一角度出发,围绕着国籍法与华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然而,从法制史的历史视角看,第一部国籍法的制定标志着大清国从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开端,应具有更为深远的法制意义。若从国家建构的角度讲,国民身份建构又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一环。现代国家与古典国家的重大不同之处在于,现代国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确定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及清晰的国民身份。在传统中国的认知之中,对外只知“天下”而未知有“国家”,对内自称为“子民”而不知为“国民”。国籍立法关涉现代国民身份之法律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近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一次标志性事件。新政改革后期,出于被动适应现代国家政治运作逻辑和主动解决统治危机之需,晚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之中进行国民身份立法的尝试。然而,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应是构建稳定的国... 相似文献
6.
7.
南京国民政府进行的改订新约运动是近代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发展的自然结果,也是废约斗争的关键阶段。面对关税权和领事裁判权交涉的不同进展和难易程度,国民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策略和措施,终于在抗战前夕收回了关税权,也为领事裁判权的最终撤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当局对废约运动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外交策略的运用是灵活得当的,取得的成效应予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8.
蔡晓荣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19-122
各级审判厅是清末司法改良的产物,其成立之后,在设立审判厅的通商口岸乃至内地,以洋人为原告的华洋诉讼案,尤其是民商诉讼,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许多外人迳自把纠纷案件提交审判厅审理;其次,新式审判厅在审理华洋讼案时,其适用的法源某种程度上汲取了清末大规模修律的改革成果。理案过程中亦极力把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西方领事的观审权局限于旁听,从而有力地冲击了当时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