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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一彪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3(3):90-93
长期以来 ,史学界忽视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 ,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极个别学者虽然引起了注意 ,但错误地把它混同于当时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我们认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 ,1 931年 2月前 ,由中共中央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 ,由于苏维埃政权当时还局限于中国的局部地区 ,故未提交“一苏大”讨论 相似文献
2.
宪法:民主之法——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3):91-96
民主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宪法的内容及宪法发展目标揭示了宪法学这一本质特征。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 ,宪法含义经历了从规定政权组织结构到规定公民权利 ,从规定公民权利到保障宪法中公民权利实现的变化 ;从现实世界范围内各国宪法内容考察 ,它们在形式上都承认主权属于人民 ,确认了一系列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 ;从人类发展趋势来看 ,民主是人类社会不懈的追求 ,由于需求的无限性 ,人类对民主的追求也没有止境。据此 ,宪法学研究范围具体应包括 :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制度、国家、公民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丹麦刑事执行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易慧琳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5):102-105
《丹麦刑事执行法》内容全面而系统,操作性强,蕴含着人权保护、行刑社会化等法制理念,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该国刑事执行工作的良性运作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我国与丹麦在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丹麦刑事执行法》的统一立法体例、先进的执行理念以及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等制度规则的研究与探索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黎晓武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5):11-15
按照宪政的要求,宪法应具有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功能、对民主政治的促进功能、对法治的推进功能、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我国1982年《宪法》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但它在功能定位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经过4次修正,其功能定位朝着合理性方向发展,有些功能的定位得到了改进,但有些功能的定位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6.
陈志杰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57-59
加强宪法监督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途径.就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宪法所处的地位以及以法治国与宪法监督制度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陈丹英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1):52-55,59
依据国际法,主权国家可以对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从以往的国际实践来看,这种间接管辖的方式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等等。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之后,这些国际人道法中的罪行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由国际刑事法院直接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尊重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并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文试图讨论2003年的美伊战争中是否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可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对象。 相似文献
8.
庞华玲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26-29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早已确立,但迄今为止,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并未在司法程序中得以实现,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也未予确立,这与法治和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针对此,文章通过揭示宪法实施中的现存障碍,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及违宪审查的合理架构。 相似文献
9.
迁徙自由的权利是基于人类固有尊严而应为人人所享有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依据的中国户籍制度在事实上将这项权利取消了。这种户籍管理制度所产生的不公平及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容小视,所以当前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确认并设立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显得必要而迫切。 相似文献
10.
绿党是西方兴起的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其哲学观是把生态环境利益上升为人类最高利益,并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国家社会中心的生态中心主义,它的出现带来的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性的挑战,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挑战也不容忽视。其生态权利之上的价值观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挑战表现为人民主权原则的动摇、基本人权原则的错位、权力制约原则的变异和法治原则的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