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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于2002年7月开始实行主要官员问责制改革。这项旨在适应社会和市民对政府的问责性要求和提高政府能力的改革措施的推行,构建了一种在非责任政府体制下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实施两年来,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改革的路向是正确的。它在香港政治发展的历史上首次彰明,政府及其主要官员要以民意为依归,要向民意负责。  相似文献   
2.
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主要在香港的普通法环境下实施。特区法院采用普通法方法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并经历了一个从目的解释到文义解释的转变。文义解释注重基本法文本,这对于维护基本法的权威性是有利的。但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方法明显不同,这导致陆港两地对基本法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差异。为消除两地因解释方法的差异所导致的对基本法实施的不利影响,双方有必要相互了解,并调整自己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3.
香港特区的船舶扣押制度沿袭于英国,在香港回归后继续适用。海事请求权人既可在行使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或普通海事请求权的对物诉讼中申请扣船,也可在对人诉讼中申请扣船.但各自的条件有差别,与内地的相应做法也存在差异。同内地的扣船制度比较,其在申请人的负担、程序的简捷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在扣船范围、司法担保功能等方面有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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