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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皓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3(3):27-30
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中,ICSID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ICSID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者,其天生便具有某种局限性。WTO成立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ICSID体制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体系正在遭遇危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质疑双边投资协定提供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否确实有益于增加投资的流动,全球多个国家正在审慎地进行外国投资法的改革。基于此,文章以南非的实践为现实起点,通过概述南非投资保护制度变革的缘由以及深入剖析《投资保护法案》的立法意图,阐明其以国内立法维护公共利益监管权力的法律选择,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为远赴南非的中国投资者提供法律风险的预判,揭示外资法变革对于中国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南非建立新的投资保护制度,其将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维持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与实现投资保护改革的若干目标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ICSID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ICISD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一项仲裁监督规则即仲裁裁决的撤销,该项制度对于实现仲裁的公正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ICSID仲裁实践中却表现出了对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公正和效率都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基础,二者在仲裁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能因为公正而忽视了仲裁的效率价值,也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仲裁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纠正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对于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以公平和效率并重作为其价值基础;第二,从具体制度方面改正ICSID仲裁裁决制度以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并重. 相似文献
4.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解决投资争端机构,其法律适用是中心仲裁机制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文章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分析本规定的字面含义和制定的历史,结合中心的仲裁实践来讨论中心仲裁机制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5.
《华盛顿公约》第25条适用之新探——以ICSID管辖权的发展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慧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6):124-126
《华盛顿公约》第25条作出了关于确定ICSID仲裁管辖权的主体、客体和主观要件的规定,但这些模糊的措辞只有在ICSID管辖权的实践运用中才能被明确和细化。通过考察ICSID管辖权的最新发展,可以真实地把握《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具体适用以及在适用方法上的最新变化。 相似文献
6.
沈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4)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际法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国际投资条约既要求缔约国承担相应的结果义务,也对东道国国内法提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仲裁庭优先适用国际法而罔顾国内法,与《华盛顿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不符,往往导致不合理的裁决。在国际投资法制中,条约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是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理论取得平衡的反映。 相似文献
7.
封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3(1)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8.
国籍原则是“中心”仲裁机制和外交保护制度的共有原则,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7条在投资者外交保护事项上似乎确立了“中心”仲裁机制优先适用的特别法地位。然而,由于《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1)条建立在投资者始终拥有单一国籍的假定前提之下,在多重国籍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国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此类投资者的外交保护便会面临众多困境;同时,坚持ICSID仲裁机制的优先性将对外交保护制度形成严重冲击。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作为世界资本输入大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资本输出大国.而在诸多对外投资活动中,海外并购地位突出,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海外并购活动异常活跃.在海外并购出现争议时,协商、调解、调停、国内司法途径等都是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此外,ICSID仲裁也是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对我国而言,不断增加的海外并购也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例如我国平安就其在比利时的并购争议向ICSID申请仲裁就是一例.但是,近年来ICSID仲裁面临了诸多的挑战.本文认为,尽管国际社会对ICSID仲裁有诸多质疑,但是这一制度对解决海外并购争议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真正利用这一制度解决争议时,该制度审理耗时长、费用高、执行难等特点却也使其成为“奢侈的消费”. 相似文献
10.
沈虹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7-63
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案管辖权的条件之一。即使在1998年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同意"全部投资争议可提交ICSID",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依旧受到限制。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中国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应明确香港澳门居民不适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