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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2-118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2.
郑建刚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1):81-83
通过对国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立法比较,论述了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实践价值和障碍,进而提出构建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需要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基本开支的支付、律师请求留置权的赋予和律师收费评定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来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3.
曹艳芝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3):28-33
海事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上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调整各国海事贸易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具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但英国法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法律,在司法判例中,多项海事优先权纠纷,法院要直接适用英国法处理,这对合宪性是一大挑战.南非海事优先权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利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与海事优先权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相背离. 由于海事优先权制度识别程序的复杂性,使其认定充满着不确定性.我国与南非进行海事贸易交往时,对此应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趋利避害,切实维护我国海事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郑小春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78-83
太平天国时期,在清廷积极倡办下徽州团练应时而兴。徽州团练的兴办得到了宗族和绅商在组织与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城乡设局"、"绅士统领"、"设防预警"、"相互协助"、"经费自筹"等地方办团特点。徽州团练在守卫乡闾中积极协助官军,甚至独当一面,钳制了太平军在徽州地区的活动,实现了清廷倡办团练之目的。太平军与徽州宗族之间的关系异常紧张和敌对,无疑是导致其在徽州战局不顺且受到致命钳制的一个重要缘故。毋容忽视的是,徽州团练的兴办给徽州地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5.
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海滨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20(3):98-102
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但其签发的提单有别于一般的海运提单.为此,有必要协调不同法规、部门之间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监管,以完善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6.
周后春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5):27-30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国际社会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几种立法实践。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但当事人所约定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7.
同一海产上有数个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如何,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该条的简单化处理,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从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作学理性的研究甚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留置权是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的一项特权。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公安机关不仅需要在执法方面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面对新的执法环境所带来的挑战和压力下,需要针对警察留置权运行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为留置盘问制度的立法完善和执行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9.
孟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1):62-65
《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是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基本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第87条和第88条都引发了很多问题。文章围绕着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和88条的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由此对《海商法》第87条、88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该文初步探讨了国际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否必须为债务人所有的问题,认为《海商法》第87条的"其货物"应解释为运输的货物,同时对于无船承运业务下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赋予二者海上货物留置权,最后对无船承运业务下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