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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税收调控管理模型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在分析我国目前的指令配额管理模型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用税收手段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的思路。结合我国流域的非畅流特点,提出了污染物人工调控和污染物间接不影响等几个基本假定,构建了流域跨界水污染结构描述模型。建立了流域跨界水污染税收调控Stackelberg博弈模型,并用理想点法求解出博弈模型的数值解。通过淮河流域的实证分析,得出税收调控管理模型明显优于指令配额管理模型的结论。最后分析了影响税收调控管理模型实施效果的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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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9(3):132-135
一般认为,传教士在中国内地置产建堂是根据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但该条约中文本第六款最后一句是传教士私自加上的,是非法无效的。1865年中法专门就此签订了"柏尔德密协议",但在传教士买地前是否应先报地方官查明准允这一关键问题上发生争议。在1881年和1887年两次济南教案中,美国官方明确表示传教士在内地置产建堂并无法律依据。直到1903年美国传教士才获得在中国内地置产建堂的条约根据。总之,传教士在内地置产建堂主要是通过对条约的曲解和清政府的"容忍"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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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鸦片战争刚结束,美、法等国即提出觐见清帝的要求。此后,外国使臣是否以跪拜之礼觐见清帝,成为中外难以逾越的外交障碍。中英修约期间和同治帝亲政后,外国方面再次提出觐见问题,并与清廷展开交涉,清廷内部亦就此发生激烈争论。1873年6月29日,日本大使和西方各国公使分别以作揖和鞠躬礼,觐见了同治帝。这一原本属于外交范畴的礼仪之争带有明显而浓重的侵略色彩。同时,清廷觐见礼仪的变改,使其从天朝大国的自我封闭中醒来,步履蹒跚地走向了世界,这又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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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施风蕾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2):39-41
特定民事纠纷非经适格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不得提起民事诉讼。该程序的引入,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准司法文书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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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4,自引:3,他引:4
清代,在边远的黔东南锦屏苗族、侗族地区,发育出了发达的人工林业,所产木材畅销长江中 下游各省。苗族人工林业中的财产关系主要依靠林业契约进行调整,而林业契约之所以能够良好 地发生作用,并不在于有国家法的保障,而在于林区苗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寨 老等民间头人在契约纠纷解决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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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产科领域发生医疗纠纷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和医源性因素。社会原因包括民众苛求医疗,对产科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医疗期望值过高,社会舆论导向错误和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经济因素包括不同等级医院的价格竞争打烂了医疗秩序,医院间产生利益冲突,以及产妇及其家属企图以纠纷方式既要医院提供治疗,又不想支付医疗费用。纠纷发生的医源性因素包括产科医师存在自身技术缺陷,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差,缺乏人文关怀,科室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而科室间协作差,诊断意见不统一是重要的医源性因素。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技术,强化质量意识,履行告知义务,完善医疗文书,加强人文关怀仍是产科避免纠纷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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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为群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2):100-103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夫妻人身关系出现了许多问题。文章在分析其产生及其危害性以及目前我国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和执法机制不健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人身关系法律调控机制必须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取措施,并对完善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和执法措施提出了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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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家事纠纷调解机制来解决家事纠纷。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家事纠纷调解机制与家事纠纷的诉讼机制、和解机制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家事纠纷调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用和促使人际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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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儒学独尊、佛教传人、道教兴起,“三教”在伦理本位、形神因果、夷夏之变、仪礼教法几个方面展开了长期的论辩。经过约五六百年的对话,儒释道终于从相争走向合流,逐步形成了“三教”鼎立的新文化格局。此一过程启示我们:在多元宗教的背景下,回避冲突、引人暴力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化解宗教冲突还是应走对话的道路。以中国古代儒释道对话的情形论,功能似合流与本位似合流或是宗教合流的两种途径,可以有效地化解宗教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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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清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1):60-6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管辖方式,单从字面上理解,不动产合同纠纷似应专属管辖。但这种理解不仅与各国相关经验大异其趣,而且也没有得到实践的认可。司法实践尝试从合同类型划分着手,对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进行区别对待,但收效甚微。诉讼请求权的性质是确立管辖方式的客观基础,应以此为出发点,将不动产合同纠纷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和不动产债权纠纷,前者适用专属管辖,后者则纳入合同管辖的范围。在解释论上,宜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中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目的性限缩"式的漏洞补充,即限定为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