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43篇 |
免费 | 9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2篇 |
民族学 | 2篇 |
人口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45篇 |
理论方法论 | 6篇 |
综合类 | 194篇 |
社会学 | 5篇 |
出版年
2023年 | 2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1篇 |
2020年 | 1篇 |
2019年 | 4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8篇 |
2013年 | 7篇 |
2012年 | 23篇 |
2011年 | 18篇 |
2010年 | 15篇 |
2009年 | 10篇 |
2008年 | 16篇 |
2007年 | 28篇 |
2006年 | 16篇 |
2005年 | 15篇 |
2004年 | 22篇 |
2003年 | 18篇 |
2002年 | 15篇 |
2001年 | 6篇 |
2000年 | 9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5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 毫秒
1.
李立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5):96-101
传统民族志的文化书写在小说与民族志之间人为划定了严格的界限,它重视概括性事实而回避故事讲述和故事中的单个人物,更谈不上中心人物的深度塑造。实验民族志这种书写范式的出现为借用小说叙事和人物塑造来集中地、戏剧性地展示对象的人文事实、心理事实及其内在意义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马小朝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8(5):66-70
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是阐释生命意义的诗性学说,萨特的存在主义文学是追问人生价值的哲学言说。小说《恶心》就是思与诗密切相依的典范。它昭示了人如何从萨特哲学对本质所界定的事实性否定命题通向对存在所设想的价值性肯定命题。 相似文献
3.
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10-15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法律思想史上的表现即是分析实证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否定。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在于廓清了规范、事实、价值三大论域,使法律从与道德的混同中分离,有利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改革。但是,无论是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理论还是以布莱克为代表的纯粹法社会学都无法回避对法律的价值评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描述与评价时常是缠结在一起的。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法内容",尤其是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已经表明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崩溃。笔者采取了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研究方法,从法哲学视角阐释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在理论上的局限。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趋于成熟,经济新闻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重视。目前中国政府提出"改善民生",为"民生视角"的新闻报道提供了大量素材和广泛受众。大势所趋,媒体应以"民生视角"来报道经济新闻。电视民生新闻的崛起为"民生视角"的广播报道提供了借鉴。而"小角度"报道、"百姓立场"关注、"零距离"解读和"大容量"覆盖则是可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云南西北部怒江、独龙江流域居住的独龙族、怒族等邻近族群之间存在着一种共通的"议式语言".这种仪式语言通过宗教祭祀活动以及分享杀牲后的肉食过程体现出来.在这一地域社会中,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都依赖于这种仪式语言展开.虽然目前这种分享的仪式日渐式微,但分享的意识依然体现着族群内部的"社会结合"方式.通过独龙族仪式语言的个案分析,旨在与利奇关于克钦社会的"仪式语言"研究进行对话. 相似文献
6.
李军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9(6):138-141
法律行为解释是将法律行为的意思明确化的活动,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确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在许多国家直接决定着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问题能否上诉、上诉审法院的管辖及上诉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能理解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解释发生在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形成的阶段,而形成小前提的阶段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法律行为的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滨滨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5-20,45
自传长期以来地位难定,它属历史还是文学?是写实还是可以虚构?对这些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对后现代派理论家来说,自传不是一个分割的体裁,自传与虚构、历史与文学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了。德国文学巨匠、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君特·格拉斯的自传作品《剥洋葱》是后现代派语境中一个典型例子。这部自传是文学还是历史?是虚构还是事实?文本具有哪些后现代自传的特征?论文通过剖析文本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8.
9.
高德胜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案件事实作为一个概念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如同"事实"这个概念同样被混乱地使用着。不同语境下"事实"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同时对于案件事实的性质究竟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人们也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从本质上讲,案件事实是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指向的主观判断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在语言问题、客观性问题和分界问题上,逻辑实证主义都是陷入困境的,从而其基于事实与价值的两分而将价值问题排除在理性探讨的范围之外的论断是无法被充分辩护的。否定价值领域内的智识可能性将从根本上否定我们对于正当性追问的意义,并剥夺我们对自己置身于中的社会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反思的资格。而"价值客观化"的努力者则在其所理解的"科学确定性"的意义上来把握价值问题,导致对确定性的迷信。在价值领域内,理性具有参与的能力及作用。对于价值领域内的智识可能性,其所必需的理性无法达成对于世界与生活的最终理解和绝对把握,然而却能完成在具体历史情景中的使命。从而,对待价值问题的合适态度应当是一种恰当的"道德实在论",它首先承认价值领域内的智识可能性,但并不因此而承诺某种确定无疑的道德体系或价值集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