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利用第一手的大学生村官问卷调查资料,基于Ordered Logistic模型对陕西省282名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及留任意愿进行了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当前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与留任意愿普遍较低;留任意愿与大学生最初选择从事村官工作的动机紧密相关;大学生村官的性别、年龄、从事村官年限、婚育状况、学历等人口学特征对工作满意度及留任意愿影响显著;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村官的重视与认可对工作满意度与留任意愿有显著影响;提高大学生村官的收入水平、实行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直接晋升事业编制的政策以及增加晋升为国家公务员等政治机会能够显著提高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并增强留任意愿,而其它因素对于提高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满意度与留任意愿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似文献
2.
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凯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3):119-124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立和选派、立案及诱惑行为强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3.
刘焱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5-1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逐渐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的必要性和适用的复杂性。对于犯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犯罪责任的要素、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指导下准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4.
赵秉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1):60-66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5.
通过理清内部营销作用于留任意愿的机理, 找出让农村籍员工自愿留在企业中的途径。收集701份针对农村籍员工的有效问卷调查数据, 采用SPSS 21与LISREL 8.70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内部营销对留任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组织认同在其中起到部分中介的作用。个体-组织匹配程度的不同还会严重影响到内部营销对留任意愿作用的强度以及员工“是走是留”。 相似文献
6.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49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主观要件中的独立要素,其内容超出目的犯这种犯罪故意的认识范围,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根据目的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关系,目的犯可以分为断绝的结果犯与短缩的二行为犯;以刑法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目的犯可以分为法定的目的犯与非法定的目的犯. 相似文献
8.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任其发生,仍是间接故意,对伴随结果的意志只能是放任,不可能是积极追求的希望;在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伴随结果发生的概率、危险性程度具有参考意义;不计后果、动辄行凶捅刀子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9.
张骏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68-73
意思表示"复合式"构成要素学说林立,致使意思表示概念复杂化.但由于该学说在实践上缺乏深厚基础、不适应实践的发展且不能指导实践,因而不具有实际的价值.在理论上,该学说又存在着方法论与逻辑的缺陷,因此应以"整体性"意思表示概念取代该学说,并以之为基础来理解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0.
运用层层推进的逻辑方法,逐步论证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间接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存在非典型的直接故意,最后阐述了准确把握罪过形式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