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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文钧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35-38
过失犯罪的发生在于人在认知活动中对引起过失犯罪的危险的注意的欠缺。注意是一种伴随着认知过程中的具有“前置”性的心理状态。人认识任何事物,都要首先对该事物施加注意,没有对某事物的注意就不能对其认知。因此,各种心理因素影响认知首先就要影响注意。错觉、情绪和情感、不良意志品质和思维品质、遗忘等心理影响注意,改变注意的指向,对应当注意避免的危险没有注意,或者没有充分注意,或者不能注意时,就造成了注意的欠缺,从而构成过失犯罪。注意欠缺的类型可以划分为转移型的注意欠缺、分散型的注意欠缺、不能型注意欠缺、拒斥型的注意欠缺。 相似文献
2.
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99-105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辅顺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438-442
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过失情节犯,而过失情节犯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的,将本罪规定为过失情节犯属于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将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通过抛弃情节犯、规定过失犯的危害结果要件来完善本罪立法. 相似文献
4.
张道许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12-115
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理论主要包括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新过失论更契合于风险社会预防犯罪的需要。在责任事故犯罪中,不应放纵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应大力提倡监督过失理论。 相似文献
5.
陈协平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63-68
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本文在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英国侵权法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实行不予赔偿的做法,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与反思,最后文章探讨了该判例法模式与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任彦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3(4):405-408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旨在分配注意义务,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就体现了信赖原则。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医疗事故罪和业务过失犯罪也应该适用信赖原则的观点,笔者持否定观点。 相似文献
7.
赵波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4-37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一般只规定了实害犯,而很少重视过失危险犯,而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活中致险.源大大增多,在这个背景下,对过失危险犯的忽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刑法成熟的立法经验,对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彭波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2):68-71,75
在我国当前和谐的社会背景下,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仍存在颇多争议。文章从刑法公正和谦抑的价值入手,通过深入分析过失危险行为的立论基础,认为过失危险行为应适度犯罪化,其刑罚设置应尽量经济合理,以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等轻刑为主。 相似文献
9.
林碧冰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0,21(4):85-90
关于促销赠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契约说将促销赠物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商家与顾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说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是认为是实践合同,综观《合同法》第十一章之规定,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更符合立法原意,为此,作为赠与人的商家,在发出购物赠物要约后,一旦顾客购买了符合商家要求的商品,合同即成立,商家必须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赠物的义务以及对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无任何合同义务,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商家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10.
俞小海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8(2):12-17,94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