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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Z4)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对法学教育产生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司法考试并不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法学教育应既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更能保持自身独有的特性 ,肩负起国家法制进步之根本的特殊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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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不应过于理论化,应与实务相联系。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提高法律门槛,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一个结合点。有学者则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更着重德育教育,因大学法学院同一般的经济管理学院不同,大学法学院不能直接同市场上的法律职业接轨,它不是一般的法律职业培训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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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市退休教师王升,为参加2002年全国司法考试,在襄樊市育英书店购买了一套名为《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指南》的书籍。可是,当他阅读备考时,却发现这套由法学教授主编、正规出版社出版、宣称“精心编写”的教材竟然错误百出,不堪入目。“这哪里是教材,简直是垃圾,是误导考生、坑害读者。”一气之下,王升将这套书的编者、出版者和销售者一起告上了法庭。为考律师证,买回劣质教材王升今年62岁,退休前是襄樊市第二中学高级教师。王老师从教40年,工作之余自学法律,曾多次担当原告的辩护人,替农民打官司,在本地颇有人缘和名气。王升介绍,退休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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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2):9-15
梳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正当性"内涵的界定,从价值评价视角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制度目标进行分析,从制度功能视角对作为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机制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进行阐发,是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制度对自身合法性证明的合理途径,同时,也是对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及其由此引发的对司法考试制度目标设计的正当性的质疑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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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保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2008年司法部公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的全面推进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应理性认清自己的职能和发展道路,以实现科教兴国,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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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许云鹤案等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然而其作出的判决不但没有定纷止争,反而广受公众的诟病,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裁判公平公正性的质疑,这不能不促使人们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本质而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并不冲突,但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得有些法学院沦为司法考试的考前培训班,培养出来一些"法匠"——只知道通过司法考试,然后机械适用法条,却不具备法律人所应该有的人文关怀、公平正义等法律素养。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其各自的目标和手段,只有当其各司其职,才能少生产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法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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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积极进取,自我加压,苦练"内功",山东省寿光市劳动保障局的3名专职仲裁员全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由于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范围越来越广,处理难度逐渐加大,单纯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实践对仲裁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寿光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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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对法学基础教育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防碍了法学基础教育目的的实现。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是在法学基础教育完成后进行的。我国应当反思是否继续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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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进行。但是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也存在许多问题:法学教育办学层次繁杂,使得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整体性要求难以实现;法学教育发展速度过快,影响法律职业人才的质量;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因此应当在理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削减法学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规范法学教育渠道;设置科学的法学教育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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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干部招录制度不独立以及检察官任用机制不科学等原因,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准入机制并未完全建立.这种状况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检察官准入机制科学化,应提高检察官准入的学历条件,严格考试要求,拓宽准入路径,注重实践经验,完善任命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