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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127-134
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地理环境恶劣、特色的民族治理环境、复杂的民族价值观,造就了该区域传统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逻辑顺序和国家社会治理"法理情"的逻辑顺序有别,情理法存在冲突。这与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盲点存在;民族干部比例失调,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偏小;宗教信仰多元,宗教矛盾突出;村两委力量不均,政府公信力不够;调解机制不健全,法理情冲突时有发生。因此,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要合理调适,一是法治调适: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执法力量;二是队伍调适:均衡干部比例,借助乡贤治理;三是信仰调适:引导宗教团体,共建社会和谐;四是基层调适:优化村两委,提升公信力;五是机制调适:健全调解机制,规范法理情。通过对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冲突的合理调适保障西北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2.
情理法在古代中国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要求司法审判固然要依据法条,但更要顺应人情、天理,是谓"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情理对法的实施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弃法而从情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情理法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方式,是一种对于法律之上价值的有益探索,更重要的是弥补了古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不足,通过强调情理法而实现调解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朱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5):135-141
当代中国的法律面临"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困境,源于近代法律变革对古代情理法统一模式的解构,以嫁接西方的法律文化成就中国法律蓝图。因而,借鉴西方经验以解决"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就非常必要。文章以意大利学者登特列夫用自然法解决法律实证主义所导致的"合情合理不合法"问题为例,探讨了西方自然法经验对于中国法律的当下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理想,儒家对其推崇备至。和谐意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特有的和谐观。这表现在和谐与治道、和谐与情理法、和谐与无讼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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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致力于中国传统法文化——情理法及其关系研究者们的相关研究基础上,探求为什么会在中国形成情理法的"场效应",通过情理法的"迭相为用",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秩序,探求其背后隐藏着的人性、人伦及人神分离的中国非宗教信仰意识。作者这一推进式研究,目的在于探寻情理法得以发生发展的"自然法"基础,揭示和谐秩序形成的多元制衡因素,并从中国古代国家政治建构所依据的法的工具意识上,剖析情理法交织并存、良性互动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6.
明代州县官在审理司法案件过程中蕴涵的"情、理、法"交融与冲突,使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具有了鲜明的特点.州县官在处理民、刑案件时拥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也是"情、理、法"兼顾并用,一般都能在不违反国法情况下重视情理因素."情、理、法"的合理兼顾,要求州县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掌握好"情、理、法"的运用分寸,而三者的巧妙结合成为明代州县官是否"清明"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7.
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传统的“情理法”思想从表面上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想,很多学者也从罪刑法定原则所产生的西方思想文化渊源角度对中国现行的罪刑法定原则做出了诸多批判。本文对我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采取了包容的态度,从另一个角度对中国现行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阐释,认为其实质是对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传统的“情理法”思想的一种很好的融合,是在中国这种由人治走向法治的特殊时期,两种文化相互交融的必经阶段。 相似文献
8.
《中州学刊》2019,(10)
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人情是一种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其对中国行政实践与价值选择的影响,主要基于互惠逻辑、面子逻辑和伦理逻辑而得以展开。中国式的人情结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行政体系内部形成的、以行政体系内部不同主体间的交往为基础的业缘型人情;另一类是由行政体系与行政体系外部的社会性主体基于业务往来等而形成的互动型人情。人情对本土行政实践的影响,既可以表现为正面的主体激励,也可以表现为负面的腐败催化。根据情理法的不同优先性排序及情理法作为三种要素在"利""义"设定中的功能之不同,可将行政交往关系分为"情感型交往""工具型交往"与"理法型交往"三种类型。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西方而言,构建理法型行政交往模式,都应是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本文通过对古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相似文献
10.
张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62-66
《人民调解法》仅从宏观上把握人民调解,而未能对城乡差异予以审视。这正是城乡差异性存在的客观要求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现实需求。对此,城乡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理念之塑造、人民调解组织之构建、人民调解员之配置、人民调解程序规范之设计上均有不同发展路径,唯有探索与实现城市人民调解现代型发展模式与乡村人民调解现代过渡型发展模式,方能促进人民调解制度良性发展,发挥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之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