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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日钓鱼岛争端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方面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根据联合国新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景下 ,钓鱼岛问题面临的三种可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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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法与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时际法规则,需要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针对不同历史时期运用符合时代要求的判断标准考察南海诸岛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中国人最早发现南海诸岛,按照传统天下观,其已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随着历史发展,中国与南海诸岛的关系逐渐紧密,并通过设治管理而纳入中国版图。在近代,随着西方领土主权思想的传入,中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采用符合近代国际法的治理方式,南海诸岛最终完成了从传统意义的疆域、版图向近代主权意义的领土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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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 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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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从国际法的"先占"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因而,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其主权由中国充分享有。 相似文献
5.
时际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精髓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法自1928年首次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适用后,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数度予以适用。本文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及其现今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评述和分析,以使人们对时际法的概念和作用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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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1-34
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约解释规则及时际法理论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唯有通过利益相关国的不断努力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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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峻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5-7
钓鱼群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近些年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文章从历史及国际法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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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寿波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9-44
条约解释需要考虑时间因素,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是否涉及以及是否已解决条约解释中的时际法问题,尚存疑议。该公约第31、32条并未明确规定时际原则,但该原则以间接方式蕴含于第31.3条(c)项中并以第31.1条中对善意的公开规定方式而间接存在。条约解释的"同时性原则"已发展为与"演进解释"原则并举。国际法的演进使得对先前条约的理解和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相关新条约的生效以及包括嗣后协定、嗣后惯例、准备工作等在内的诸多条约解释因素。并无解决变化了的情况影响条约解释程度之普遍性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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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4-50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