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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威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44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2.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和架构的顶层设计。有人认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这显然是失之于偏颇的,有必要从法理上加以辨析。在法学理论看来,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治理的法 相似文献
4.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20世纪60年代始,美国族群政策取向发生了由同化主义向多元文化主义的转向,由此推动了华文传媒的蓬勃兴起。多元文化主义在美国政治、经济与文化政策方面的落实带来了宽松的族群传媒发展环境,华文传媒迅速成长起来并形成了伞状竞争格局,集团化、本地化与跨媒体的生存形态以及由政治依附到商业运营的运作方式转型。但是,多元文化主义在理念与实践中存在的文化个性与共性的冲突、文化与权利结构之间的矛盾、资本圈地下多元文化主义滥用等难题也对华文传媒发展提出挑战。 相似文献
5.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33-40
目前学界对"官人守天而自为守道也"的理解千差万别,这既有词语训释上的原因,也源于理论认知方面的差异。经由辩证诸种注释歧义,并结合《天论》篇政治哲学的文本性质,可以看到此句所蕴含的理论问题:其一,荀子区分了"天"(自然之天)与"道"(礼义之道),并分立了二者在达致合理的政治秩序上的价值。其二,就政治体系而言,政治秩序的达致需要政治角色履行相应的政治职能。荀子所理解的"官人"与"圣人"在政治职能上有本质差异,一者在"守天"(观察、研究自然现象),另一在"守道"(持守、遵循礼义之道)。辨明"官人守天而自为守道也"一句的意涵,有助于深入理解《天论》篇的理论主旨与义理脉络。在《天论》篇中,"自为(圣人)守道"是"明于天人之分"的必然要求,也是"制天命而用之"的根本前提。在荀子看来,只有"道"才是治理天下的根本原则,"天"只是治理天下的物质资源。 相似文献
6.
当今,城管与小贩的冲突时有发生,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政府现有的城市治理方式。许多地方政府的城市治理在本质上遵循着一种权力美学的逻辑,过于追求视觉上的秩序,热衷于开展城市美化运动,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城市里底层民众的生存权利。政府权力主导的城市治理秩序与底层民众生存权利的碰撞,是导致城管与小贩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缓解城管与小贩的冲突,需要深度反思政府的城市治理理念,寻找城市治理秩序与公众生存权利的平衡点。城市治理只有尊重、包容与吸纳底层的生存权利,才有可能获得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治理秩序。 相似文献
7.
和希林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07-114
《全清词·顺康卷》及其《补编》的出版极大地促进了清词的研究,但总集的编纂是一项长期而且浩大的工程。且由于清代文献浩如烟海,遗漏在所难免。今翻检清人别集,为之辑补李式玉词129首,以补《全清词·顺康卷》之缺。 相似文献
8.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33-43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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