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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海依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0(3):62-69
我国传统自然人税源管理制度和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因经济数字化冲击暴露出既存缺陷。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国际合作组织的税制改革措施和提案,我国可尝试建立自然人数字税务账户,完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修缮配套税收征管法律。同时,根据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分别采取短期、远期方案构建数字服务税制,引入数据存在原则作为判别常设机构的新标准,并重新考量利润分配的要素权重,以防止数据价值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相似文献
2.
自然保护地在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存在一定差异.《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须依赖理论上对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对应型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因此,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供给的空间差异,可以将当前相互重叠、缺乏体系的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四种类型,搭建"1部基础法律+4部类型化条例(或法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并可以通过体系化公法、私法制度工具强化自然保护地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3.
信息社会的本质是能够产生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流是解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动力.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流构造分别以信息自决、隐私和人格权益为基础,其中,国家利益成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三种构造模式分别体现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国家,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利益平衡体现出的幸存者偏差效应,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以主体场域信息自治为中心,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4.
栾贻信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5-89
相对于应试教育和社会化教育而言,素质教育是大学最本质意义上的教育。从教育是学生主体自身的教育看,素质教育是学生主体本位教育。正是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性存在,才产生了教师主体性的教育活动。所以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不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而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教育主体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看,素质教育是学生主体本位教育。作为社会主体的人,都有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正是主体自身这种发展自我的内在要求,构成了其不断成长的内在动力。教育功能的发挥,只有走全面开发受教育主体素质之路,才能事半功倍、业绩卓然。但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不是通过教育者的教育过程和手段来实现的,而是主要通过受教育主体自身的艰苦努力来实现的。所以受教育者主体的确立,就显得特别重要。 相似文献
5.
随着《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陆续发布,我国通用航空的市场已经逐渐明朗.与巨大市场形成反差的是我国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要保障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认清我国通用航空现实的法律状况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7.
8.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9.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2):115-124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