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被用来分析各种致损原因,最终确定近因来解决海上保险案件的责任和赔付问题,是一种维系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公平归责原则.从近因原则的基本概念入手,比较其与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出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确立近因原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余筱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4)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它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尤其是其中的"门到门"运输,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从《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运输的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探讨了"门到门"运输下承运人义务的变化,分析了该规则的主要影响尤其是对海上保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3.
王欣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57-63
以承保航程风险变化时的继续承保条款为研究起点,对此类条款作类型化区分,指出PICC Hull第4条、第6条第三款和ITCH第3条、IHC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违反保证时的继续承保条款在措辞上的区别。借鉴英国条款最新发展,指出中国条款的不足并加以完善。继而总结继续承保条款的主要法律特征,揭示其在中国法上的性质,澄清中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条款约定之间的适用关系。最后,提出对中国继续承保条款的解释需要细化,以利于实现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价平衡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的配置是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 ,它解决了某一主张或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确立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从理论上分析 ,主张与举证密不可分 ,有主张 ,方需举证 ,当事人对其主张只有提供完备充足且无懈可击的证据之后 ,才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 ,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危险。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情况下 ,倘若… 相似文献
5.
6.
海上各类危险所造成的海损(Average)有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和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之分.现代海损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受当代航海技术日益先进、海事法制更为严格、海运和海上保险及国际贸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日益受到重视等影响,共同海损制度在演变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甚至引发了该制度存与废的争论.因为其涉及航运、保险、法律等各方面的问题,所以,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得到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7,(3)
美国“威尔伯恩船舶”案的判决,反映了50个州在海上保险方面不同的法律解释,在美国海上保险界引起了极大混乱,进而促使美国制定统一的海上保险法。该法将仿效英国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但也不可能有太大建树。该法将于1999年出台 相似文献
8.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并被普通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对海上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现在的海上保险实践的背景下却显示出一些弊端,采用保证制度的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开始了相关的改革。 相似文献
9.
欧盟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极具特色.欧盟以风险所在地为分类标准,分别对其领域内外的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内适用欧盟保险指令中的冲突法规则,对外适用<罗马公约>的规定.这种立法模式源于意图扩大欧盟领域内外的保险服务市场,以及同时保护欧盟内部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一看似冲突的立法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可取.最可行的方法是将<罗马公约>扩大适用于承保风险位于欧盟领域内的海上保险合同,同时根据<罗马公约>第4条,对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分别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相似文献
10.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86-9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