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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信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2):83-86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2.
3.
王子杰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37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物能否设定质权的观点实际上不会成为质物符合“特定的物”属性的障碍。因动态质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质物已出质的权利实质与质权人未直接占有质物的物权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认定质物具体交付标准时,应将权利公示作为质物交付标准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审理动态质押纠纷案件时,多以认可该担保方式效力为最终裁判结果,但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文书说理部分尚存一定问题,不仅弱化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还会模糊商事主体对质权设立标准的判断。因此,应强化与规范判决书说理内容。 相似文献
4.
文章分析了推行个人住房消费质押贷款的优势和可行性,探讨了可以用来作为住房质押贷款的质物和住房消费质押贷款的运作机制,最后指出了个人住房消费质押贷款能顺利运作所必须的支撑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股权质押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3):82-86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在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分析了可质押的股权范围,探讨了股权质押的设立条件,特别就股权质押的设定和股权质押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析,并提出了较新观点。 相似文献
6.
7.
杨勇胜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2):223-225
票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与票据法律冲突的消极作用并存。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各存在优点及缺陷 ,适用属人法为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为补充是目前较好的选择。同时 ,为尽可能地维护票据的有效性 ,可扩大可适用法律的选择范围 ,统一适用票据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应当是今后国际私法和票据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指出票据市场作为我国企业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和解决企业三角债的有效途径,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和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分析了票据市场中融资规模尚小、票据工具单一、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及市场发展不配套等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票据工具、风险防范手段以及市场竞争力三方面提出了发展建议,以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不断完善,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正> 金融创新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工具创新。二是业务、产品创新。三是制度创新。具体包括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技术创新等等。就我国而言,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由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已 相似文献
10.
赵申豪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66-74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