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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犯罪罚金刑制度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其在产生原因、危害性、犯罪构成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犯罪,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的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应当是罚金刑.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应当设立环境犯罪倍比罚金制度、环境犯罪罚金刑易科制度、环境犯罪罚金刑执行移送制度等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刑罚意义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刑罚目的的不同追求直接决定着刑事制裁方式的选择。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加重犯罪所需要的成本来制止犯罪,从而得到最佳的刑罚效益。在刑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选择有效的刑事制裁方式,以最合理、最小量的刑罚成本投入,最大限度获取刑罚效益,始终是一个难题。从刑罚经济分析的角度,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刑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刑事司法活动成本减少、效益增大,进而更好地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
3.
晋代的财产刑在继承汉法的同时,做了部分改革,规定剥夺罪犯财产性质的刑罚,一为赎刑,老病幼妇及具有一定身份的罪犯等都可以钱物赎刑;二为罚金刑,对轻微犯罪处以罚金.晋代的财产刑与前代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如原赎刑中的赦赎已消失,这是财产刑完善化的表现,对后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马荣春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28-31
犯罪单位的刑种设置及其适用事关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惩处犯罪单位的正义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的罚金刑对犯罪单位的优劣之后,提出了犯罪单位的罚金刑的完善之策,并进一步论述了犯罪单位的名誉刑等新刑种。 相似文献
5.
张志钢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了财产刑,从而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的三种处置措施:罚金、没收财产与刑事没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的处理上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在整体从严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合理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与财产的性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适用的关键。在“灰色”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上,我国司法实践的越权处理有导致财产刑的异化的危险,亟待立法上补足财产来源合法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谈罚金刑在中国现阶段之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制度转型时期日益复杂的生活态势,必然导致不断有新的犯罪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中国97刑法立法上犯罪的增设却未能收到预期效果。犯罪的多样化似应带来刑罚的多样化,但这种“以罪定刑”的思路并未从根源上揭示罪刑关系,故无法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深层次分析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本质特征内含着“以刑定罪”规律,该规律的客观存在使得无论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刑罚的具体形态都决定着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对该规律的认识和自觉运用,必将引起对罪刑关系的重新调整——在当前国情下刑罚应该限制于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而不应扩大到罚金刑;凡以财产方式能够有效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应统统划归行政或民事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7.
国外刑法典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和适用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争议较多的以"销售金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部分进行了调整,不再规定计算标准和罚金限额。无论是从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互衔接的立场出发,未设置固定计算标准的立法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上删除了独立适用的内容,却大大限制了罚金刑本身的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8.
王仲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2):94-95
罚金刑是财产刑中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我国 1997年修订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正确执行刑法关于罚金的规定 ,依法准确、及时地对被告人适用罚金 ,充分发挥罚金的特殊功效 ,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 ,特别是对遏制经济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王伦刚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罚金刑执行中的“先收后审”现象长期普遍存在,但其适用对象和执行时间均不符合罚金作为一种刑罚的性质和要求。“先收后审”现象有其观念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但其存在却会阻碍无罪推定观念的确立与刑事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也会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克服这种现象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借鉴公地悲剧不动点理论,认为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够"调适"社会成员的行为趋向,诱导出公地悲剧在动态变化过程中的不动点。但我国现行环境罚金刑制度却无法诱导出动态变化中的不动点。为此,应采取有效的制度设计,包括加大惩罚环境犯罪的边际成本、实行环境罚金的基准制度以及建立环境罚金刑易科执行制度等来促使动态变化中不动点的诱出,以便使环境罚金刑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