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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利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41-48
外来人口往往处于边缘化状况,是一类特殊的风险群体。为了避免外来人口"非国民待遇"风险,政府主导加大了外来人口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发现,相关研究主要有"新治理论"、"社会资本论"、"全球社会治理论"、"全球社会治理结构改善论"、"社会治理宪法论"、"第三条道路论"、"社区智能观"和"外来人口妖魔化观"等。调查研究发现,凤阳幸福平安联谊会在面对城市外来人口"双重集聚"新形态时,为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公共空间与服务平台,"同籍娘舅"的出现有效化解了冲突与再生产秩序,参与社区公益事业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形象。研究发现,这一治理实践在"一主多元"背景下自治功能得到发挥,社会精英起到很好的"中间层"作用。研究最后强调,这一社会治理创新体现了"双重性",但也要避免落入"公民参与异化"陷阱。 相似文献
2.
3.
杜海涛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1)
常识来说,信任的前提必须是对信任对象的信息有所了解,那么对象的信息,包括品格、身份、名誉等将成为信任的条件。但是,现代开放社会中面临的更多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的交往通常面对的都是对象道德品格信息的"缺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对信任的"不选择"或不作为,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巨大的信任危机。而在现代社会中,却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信任,即基于专门知识、体制和一种所谓商业精神的信任,这些信任虽然可以允许对象信息的缺场,但是其信任的根基却是规则或契约信息的完全"在场",而非对主体本身的信任。孔子曾提出"不逆诈,不亿不信"的原则,即不随意臆测他人是否相信自己的待人原则,这恰恰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任品质,这种无条件的信任的风险和风险的担当诚然需要社会正义来支撑,但这种作为道德的信任上升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却是必要而迫切的。 相似文献
4.
5.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政府积极与民众进行交流和沟通,找到一个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方可实现“双赢”。“邻避冲突”的内涵与特征“邻避”(Not In My Backyard,NIMBY)一词起源于西方,是美国学者O’Hare在1977年最先提出的。主要是指社区居民害怕核电站、垃圾处理站等产生的环境风险,反对设置这类公共设施,称之为“邻避设施”(李永展《邻避症候群之解析》,《都市与计划》,1997年第1期)。而因这类设施引发的抗争就演变为“邻避冲突”、“邻避 相似文献
7.
尹洁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更应该被看作是实践伦理学而非应用伦理学,这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以一种演绎的模式将抽象理论或原则带入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方法论。作为替代原则主义以及高级理论之演绎性应用的另外一种方案,殊案决疑得以突出个案特征与实践情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否定了理论的解释力甚至实践意义,毋宁说,它在某种程度上激励了原则主义作为理论和方法自身的反思、修正与发展;这缘于道德直观与道德反思总是在辩证地互相调节和修正,而理论存在的意义即在于此。 相似文献
8.
自正法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0):104-110
[提要]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以特殊预防、社会控制和修复关系等理念为制度着眼点,蕴含着人文主义的善治观,可有针对性地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并回归社会,可有效控制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与重犯率。然而,通过问卷调查与实地考察可窥见,司法实务中社区矫正存在着矫正主体不明与矫正举措单一,尚未形成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与矫正组织,以及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与配套性机制等问题。针对践行障碍,有必要走社区矫正的善治之路,明确矫正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矫正内容的实质化,建构全面、科学、专业化的矫正项目和风险评估体系,设立递进式惩罚性措施以及完善基础性设施等,逐步实现社区矫正从“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 相似文献
9.
10.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