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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大会作为住宅小区的自治组织,在运行中存在会议召开难、业主决策难等的问题,在小区公共事务治理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渐成熟,通过网络使业主参与到小区公共事务治理中成为业主大会运行的新模式。比较官方组织的业主公共决策平台和民间自发组织的社区公共交流平台,前者更适宜安放业主大会的法律定位,其决议的效力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在合理注意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未来业主大会运行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依托民间网络平台,加大官方设立的业主公共决策平台建构,以推动业主大会的健康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
薛源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5)
业主共有权的实现方式是通过业主大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管理,因此保障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管理决策权是维护业主共有权的关键.业主管理决策权的内容包括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议进行制约.为此需要通过业主小组强化业主大会议事多数决的程序保障,采用事中监督、机构化等措施切实实现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完善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3.
盛庆川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23-26
《物权法》刨设了业主撤销权,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民主决策制度的缺陷.有力地保障了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判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并非所有的业主均可行使业主撤销权;应建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作出前与相关业主的磋商、补偿制度;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设最长期限;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高雅冰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与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赞成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应当作为管理维护建筑物和区分主利益的表征,更多地体现为诉讼程序的功能,而非实体功能。 相似文献
5.
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目前的立法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都以业主委员会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其原因在于没有弄清业主大会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在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6.
楼顶的广告牌、电梯的广告……业主大会持有这些小区内共用部分,并可以直接委托相关的公司来经营,收益最后进入业主大会的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2011年5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作为北京全面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试点启动。今年9月中旬,全市将全面推广这一新出台的物业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7.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随着我国城镇住宅区建设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它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本住宅区内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住宅区内的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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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浙江温州鹿城区南塘五组团小区业主大会近日在区民政局成功注册社团,获得法人资格代码证。这意味着该小区业主大会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 相似文献
10.
2009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办和南天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南天一花园第四次业委会换届选举圆满落幕了。在这次选举中,有些数据不得不让人刮目相看:小区共有1140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