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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十大实证性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权分离改革范式的根本错误 ,不仅在于理论上缺乏行为分析性 ,更在于在实践中所引发的众多难题 :颠倒了自然人产权奠定法人产权的历史关系 ;没有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的核心问题 ;延误了我国非国有企业的制度建设与全面成长的历史机遇 ;违背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基本趋势 ;没有彻底触动政治体制 ;没有解决不合理的社会关系 ;增大了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交易费用 ,没有解决国企企业家成长的制度问题 ;导致经济发展中短期化行为放大 ;社会资产缺乏理性投向。两权分离改革范式导致中国至今的经济改革走样 ,给经济发展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巨大危机与困难 相似文献
2.
国有企业“无老板”现象,又称国企“所有者缺位”.其现象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准确把握马克思两权分离理论的真谛,而是依据“传统两权分离”理论,以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取代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必须扫清理论上的障碍;二是明确两个层次的信托关系,理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三是实行“劳者有其股”. 相似文献
3.
张富利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11
中国的农村土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安排上长期存在着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取向。以“两权分离”为代表的既往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着重“分”而忽略“统”,在发展中与宪法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偏差。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中,其最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现实难题。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警惕“日本陷阱”,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上进一步做出细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化解“三权分置”在现实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难题。 相似文献
4.
本文综合理论界有关研究成果,就股份制的性质、结构、运行机制、实行股份制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股份制的实施条件、范围、途径等问题作一概述。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25-39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权分置"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不同的解读路径。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为了避免"三权分置"政策在路径依赖中形成"路径封锁",我们不应当企图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展开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立法设计,而要从法律自身逻辑体系之中寻求适当的路径。遵循民商合一的基本理念、团体主义的方法论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再解读"三权分置"政策,"三权"应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就法律结构而言,"三权"在民法典中应表达为财产权,在物权编之中则表达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中有少许成员权的规则,但仅关注到成员权的一般规则并存在权利错位与缺失。因此,法律上还应当重点确定承包权等特殊成员权的基本规则。同时,承包权回归为成员权,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原为经营权。基于经营权客体的特殊性,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当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监控的前提,反映到经营权基本规则的设计上,即表现为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备案),方能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6.
黎之焕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从逻辑和历史统一出发,运用实证方法,纵观东西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具体地分析了现代企业制度中两权分离或合一的状况、趋势。论证了企业制度实行两权分离的内在根据和外部条件。指出在不具备必要前提情况下,我国国有企业扩大、推广两权分离,不可避免地产生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犯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现实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逐步形成多种产权结构形式并存和竞争的格局。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继续实行两权分离制,但要逐步创造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达成客观利益一致的条件。 相似文献
7.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6-22
研究目的:从历史维度考察自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演进的历史轨迹,发现其演变规律,以破解当前农地"三权分置"的路径困局。研究方法:法律(政策)文本分析法、历史对比法、逻辑推理法。研究结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经历了一个"一生二、二生三"的发展历程,"一生二"是指一权变两权的"两权分离","二生三"是指两权变三权的"三权分置"。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后,在国情农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有关"三权分置"的论述是习近平"三农观"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既有原则性的继承,又有突破和创新,并在权利体系和经营理念上对"两权分离"进行了全新覆盖。 相似文献
8.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地权利的分割和配置为主线展开。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地产权与经营改“公有公用”为“公有私用”模式,“两权分离”得以逐步确立。实践证明,“两权分离”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最优制度选择,其制度绩效得到了充分释放。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该制度安排开始显现出负面效应。“三权分置”是因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在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相关主体权益、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制度绩效。但是,“三权分置”并不排斥“两权分离”,两者将长期并列运行。实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目标,要秉持渐进式路线依法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充分预见并防范其可能风险。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