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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85-91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州县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但是清朝并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保甲制度的专门性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谕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则例、省例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渊源之中。这些规定在清朝历代皇帝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断修订补充并督促官员实力奉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了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百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鲁玉洁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6,32(6):90-95
唐代前期,乡里组织作为县以上政权的辅助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上承下达”,直接管理农民,维护乡里社会的安定等方面。然囿于相关史料记载较少,很难考察其具体真实的情况。所幸敦煌文书的出土,弥补了这一遗憾。通过对P.2979号文书的研究,可以发现,唐代前期,乡里组织,尤其是里正,的确在乡里社会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其与上级官吏、农民以及地方乡绅的关系也具有复杂性与矛盾性的一面。本文再度考察P.2979号敦煌文书,以此增进对其时乡里组织实际运行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刘彦波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345-348
里甲是清王朝建立后征收赋役的地方基层机构。清政府以里甲制赋役,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针对里甲组织编审不实、控制田地混乱而进行的赋役制度的改革,使里甲制度的存在条件不断遭到破坏而衰落,负责编查与管理人口的保甲组织地位日益上升,并取代里甲组织的经济职能,出现了雍乾以后控制地方“惟保甲是赖”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5.
雍正年间是清代保甲制推广与完善的重要阶段。雍正二年清廷颁行《圣谕广训》,在民间深化保甲法的影响力,促进其施行。雍正四年颁行保甲法,以巩固保甲制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执行,扩大了保甲法的实施范围。各种保甲特别法将保甲制的实施对象扩大到归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士绅阶层,对保甲制在全国的施行起到极大的推动与完善作用。然而雍正年间官员以保甲户口登记作为国家户口编查根本方式的提议,遭到清廷否决,保甲制在这一时期尚未成为国家户口管理的根本制度。 相似文献
6.
杨红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1):117-122
1933年,陈果夫主政江苏以后,江苏省政府对烟毒的查禁改放任为统制,要求保甲长和军警进行检举和查挤。不过,由于联保连坐的压力、官员自上而下的纵向压力、硬性指标和数字攀比的横向压力,不仅造成了保甲长的滥举和军警的滥捕现象,还导致了诬告和索诈的盛行。因此,禁烟禁毒运动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宋代以后士大夫与国家主张以宗族、乡约、保甲治理基层社会,明代发生宗族乡约化,清代进一步出现宗族保甲乡约化,宗族因受保甲、乡约的影响更加组织化.清雍正四年(1726年)出现的族正制正是这种宗族保甲乡约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解析新发现的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以及朱批等资料,探讨了族正制出现的过程,并确定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进而阐发了对于明清宗族特点以及宋代以后基层社会体系发展历史趋势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5-19
我国乡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殷商时期的邑、里、丘是居民的最小行政单位,受贵族政权管辖。西周的乡遂制度比殷商的乡里制度有所发展,基层行政组织大备。春秋战国时期,县、郡政区相继产生,乡、里基层政权从属于郡县之下,国野界限泯灭。乡级政权人员建制结构完整,乡官职责分明。里政权职能繁杂,里吏分工细密,各司其职,里内的什伍组织更加完善。乡、里两级行政职能发展到战国末期已相当完善,标志着我国乡里制度初步形成。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最早关于居委会的政令始于杭州。过去一般认为居委会最早是在天津、武汉出现,时间约在1953年1月左右。根据现存档案资料(杭州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当代杭州民政》),1949年12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就正式发出《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这是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