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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169-18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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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安玉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07-112
劳动合同的本质特性决定书面形式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无必然的联系。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或是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合同具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的法律规定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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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蓉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8,8(1):34-36,44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作为联合国贸法会第一部电子商务公约,对跨国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约邀请等进行了规范.从公约的条文入手,结合我国及他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分析了国际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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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蓉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34-36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作为联合国贸法会第一部电子商务公约,对跨国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约邀请等进行了规范。从公约的条文入手,结合我国及他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分析了国际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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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2)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形态,突出特点和优势是灵活性高,但在劳权保护方面则存在短板,故须加强法律规制以扬长避短.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认定标准的规定过于僵化,特别是对于超过非全日制工时标准而又未达全日制工时标准的劳动关系的定性,立法上应作妥善解决.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完全放开过于宽松,法律应加强书面形式的要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未加任何限制欠妥,立法上应设适当条件控制,仅应容许具备实质理由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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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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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胜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9,15(6):44-45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彼此间争端的一种意思表示。实践中,这种意思表示形式呈现多样性,法律无法对其作出穷尽的例攀。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应当属于任意性规范,而不应是强制性的规范。只要能有效地证明当事人间提交仲裁意愿的存在,法律就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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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网络为载体的新型贸易的协议形式 ,其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较有着重大的形式差异。在表现形式上 ,电子商务合同也具有表意内容 ,也可以保存、调取、阅读 ,符合书面构成的条件而具有书面性 ;在签名的法律效力上 ,电子签名特别是数字签名经过认证机构的注册、证明 ,从而也具备了传统签名的真实性、耐久性和独特性 ;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也采用传统的“到达主义” ,但在判断“到达”以及“撤回”的时间标准上应比传统方式更加合理和宽容 ,而采用“等待阅读”的合理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认定条件。因此 ,建立合理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合同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它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