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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2015年1月3日邱某进入某公司担任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8日,邱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该公司为邱某补办社会保险转入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26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邱某死亡视同为工伤.  相似文献   
2.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  相似文献   
3.
刑事二审中新证据的采信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新证据,对其构成要件及采信标准则需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部门法进一步明确。理论上讲,我国对新证据采取的是随时提出主义,反映了对刑事实质正义的绝对追求。具体到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上,需要考察时间、原因和种类三个要件。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的可采性原理,可以分别对检察院、辩护人及法院提出的新证据进行科学的采信。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问题上,存在着理念上对发回重审过分依赖,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明确发回重审的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增加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5.
杨德文 《兰州学刊》2011,(8):208-210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对纠正一审程序中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保障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及主要观点和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期找得到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之道。我国司法实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进行的,这种现状极大地阻碍了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二审开庭审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上,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我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6.
周斌 《职业》2009,(12):30-31
1月《社会保险法》草案进入=审年初,《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但原定于8月进行的三审被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在二审过后,社会各界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内容太多,尤其是在一些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难以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7.
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门话题,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基于我国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诉讼传统、历史背景、社会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死刑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我国应从完善死刑制度着手,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真正做到“少杀、慎杀”,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相似文献   
8.
李作 《河北学刊》2024,(3):16-22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二审法院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并无错误。该案件之所以引发热烈讨论,其根源在于中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上并不周延,其在适用上存在依主体确定、“刑”所指涉范围过窄、上诉后存在程序转换易滋生变相加刑的缺陷。着眼于化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固有问题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增加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变更的规定,并可以设置例外情形。与此同时,需要强化对“不利”的判断,并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纳入禁止不利变更的适用范围,从而消除“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面临的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提起的期限一般应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程序可以划分为民事型、刑事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二审的审理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 ,实行全面审查 ;针对上诉或抗诉的不同情况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三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0.
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设立审判程序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发现案件真相,更在于对发生在控辩双方之 间的争端做出一个权威的结论。二审程序存在的合理根据在于为控辩双方再次提供法律救济 的机会。如果二审法院可以无视诉争的范围,而机械地进行貌似公允的全面审查,不仅有悖司 法审判权运作的基本规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也将造成诉讼拖延和诉讼效率的下降。 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争端双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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