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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成惠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4):80-89
低价竞争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范畴,是最主要的价格竞争形式。低于成本价的亏本贱卖违反了价值规律,是对交易本质和目标的误读,也是过度竞争和要素价格扭曲的结果,更是侵亏了企业的利润,不仅不符合商业目标,而且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甚至引发劣币逐良币和价格战,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继而滋生不少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对低价竞争的理论认知和法律实践都存在误区,把低价行为视为自主定价权,把低价倾销混同于掠夺性定价,把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性”视为“垄断性”,以至于相关的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低价倾销的相关规定,不利于规制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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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一直是一个难以单纯用经济学视角衡量的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对中资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利弊做了初步的分析,肯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与海外战略投资者联合的积极作用,对中资商业银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贱卖论”、“金融危机论”进行了反驳。同时,还指出了当前中资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策略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应更注重对国内外投资主体的平等保护及确保引进外资长期效果,这样才能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才更符合WTO的有关原则和本质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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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1986-1988年发生在我国部分房改试验区的"住房贱卖"事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政策文件、媒体评论的分析和对单位制度的研究,指出"住房贱卖"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市场改革导致的利益单位化影响和单位变通方式在房改过程中的具体运作."住房贱卖"事件预示了在房改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权力在发生转移.中央政府控制住房资源的权力范围逐步缩小,但相应也缓解了由于住房改革所遇到的压力,尤其是中央政府执政的合法性不会轻易受到普通民众的质疑,然而地方政府在扩大权力的同时却承担住房改革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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