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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问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有三个。其中,检察机关是否有侦查权是个伪问题,其本质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时由谁来监督;检察官不是“中立及超然”的司法人员,不应当有对强制措施的批准权;检察官不应当以居高临下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审判程序,而是应当通过程序动议权和上诉权监督审判程序。目前主张维持检察机关职权现状的学者,有严重的部门本位主义,检察权改革应当摒弃部门本位主义。  相似文献   
2.
侦检关系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检察权的本源是公诉权,侦查权是公诉权的必然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侦检关系表现出在职能分工上的相对独立性、在实际运行中的紧密合作性和在发展趋势上逐渐走向一体化等特征。我国现有的侦检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错位现象,应从侦检督导型改革出发,以侦检一体化为目标重构我国的侦检关系。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对于受理公民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及自行发现的关于诉讼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意见或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侦查权控权,从控权措施与控权效果的关系来看,已经陷入了“内卷化”状态,不仅扭曲了诉讼价值、放纵了侦查权,而且通约了诉讼程序、抑制了辩护职能、妨害了证据规则。因此,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应当在政策控权理性化、程序控权精致化、监督控权真实化、审判控权规则化、辩护控权实质化等方面思考侦查权控权的“去内卷化”问题。  相似文献   
5.
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侦查权配置主要由国家政治制度、刑事制度、法律文化等因素所决定,同时也会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我国现行的侦查权配置是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为主的多元模式。“监察优先”原则奠定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侦查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基础性功能,检察机关的“监督型”侦查权也是其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能的体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侦查权配置存在侦查权限范围界定不合理、侦查权力与侦查能力不匹配以及不同机关之间互涉案件管辖、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衔接不顺畅等问题,需要从构建全覆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合理配置侦查权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如何在保证国家追诉权有效实施,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维系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令状制度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依靠独立第三方的司法审查限制和约束刑事追诉权和侦查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审前制度,令状制度的正当性和如何在我国合理、有效的适用这一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控制侦查权的域外经验与本土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法限权和以权限权是法治国家控制侦查权的具有普适性的经验,尽管在强化打击犯罪能力的全球背景下这一经验正面临着挑战。中国侦查程序中的某些制度虽然与西方的经验不尽一致,但这些本土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控制侦查权的精神,其控权效果不容忽视。因此,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应当以融合域外经验与本土经验为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活动的独特属性决定了侦查行为很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就成了侦查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我国检察院自侦程序却恰恰缺乏这种外部监督,这就使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检察机关又肩负着侦查犯罪的职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自侦案件的监督缺位。因此,对于自侦案件,必须借鉴国外的做法,从立法上进行约束,并且赋予人民法院、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力对之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9.
徐志杰 《理论界》2003,(5):76-77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及范围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采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规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1、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材料。我国有权收集刑事证据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对特定案件有权收集证据,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集刑事证据。除上述机关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收集的证据均归属于非法证据。2、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诉…  相似文献   
10.
本文阐述了宪政背景下,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刑事司法领域内行政权力的特性及其与司法权的关系。作者就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定位进行了分析与检讨,认为二者作为行政权力,具有“范围宽泛”和“不受制约”的特点,应当按照“有限政府”与“权利保障”的宪政要求,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实行司法令状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措施,规范和制约我国侦查权与检察权,以实现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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