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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明祥在《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或者猜出密码后,在ATM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作者认为,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于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用卡本身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是侵占罪的两个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放置于某一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而为该特定场所的特定人员所控制的动产,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埋没或隐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包括隐藏物。  相似文献   
3.
侵犯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几类罪名之一,同时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侵犯客体、客观行为、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针对侵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即诈骗罪中,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在欺骗手段只是给实施其他直接获取财物手段创造条件的场合下,应如何把握定罪的标准;在侵占罪中,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客观方面认定的标准;敲诈勒索罪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许霆超额取款行为应是刑法所禁止的风险,实质上是侵占行为,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构成犯罪.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侵占罪或者对侵占罪做出解释,尤其是将侵占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等对象明确规定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具有重要的法理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德、日民事法中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规则可能产生"不法即合法"的结果。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无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对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机制是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该处理机制存在"不法却被保护"的问题。直接引进德、日不法原因给付立法制度将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不相协调,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因而有必要扬长补短,探求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的不法原因给付处理制度。在明确了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归属之后,进而探讨侵占不法原因给付(委托)物是否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6.
从遗失物制度解读我国侵占遗忘物犯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界对侵占罪之遗忘物的界定存在着重大分歧,严重阻碍了侵占罪的司法实践。通过考察国外及我国古代刑法与遗失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可知,民法上的遗失物在适用我国侵占罪中关于遗忘物的相关规定时存在着不合理性。刑法上的遗忘物应与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具有相同的地位,拾得人违反其特定的从业要求和生活期待是认定遗忘物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其意思表示、对象和时段等问题学界存在分歧,理解"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真正含义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拒不退还并不是侵占行为的要素,而是限制侵占罪成立的情节.拒不退还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人、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拒不退还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不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的不是拒不退还,拒不退还认定的时间标准应是二审终审前.  相似文献   
9.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存在公诉形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告诉并对犯罪主体有选择诉权,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不足和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盗窃、诈骗、抢劫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成立则以不法取得本人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为条件。因此,财物是否为他人所占有,是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占有权,是占有状态和占有意思的有机统一体。在他人概括支配的封闭场所确保财物占有的情形下,场所管理人只要对场所范围内的财物具有抽象的占有意思,就足以肯定其占有权,但第三人对场所内财物的具体占有意思,足以排除管理人的抽象占有意思。在"金首饰"案中,梁丽在盗窃的未必故意支配下,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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