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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州县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但是清朝并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保甲制度的专门性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谕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则例、省例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渊源之中。这些规定在清朝历代皇帝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断修订补充并督促官员实力奉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了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百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里甲是清王朝建立后征收赋役的地方基层机构。清政府以里甲制赋役,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针对里甲组织编审不实、控制田地混乱而进行的赋役制度的改革,使里甲制度的存在条件不断遭到破坏而衰落,负责编查与管理人口的保甲组织地位日益上升,并取代里甲组织的经济职能,出现了雍乾以后控制地方“惟保甲是赖”的局面。  相似文献   
3.
4.
雍正年间是清代保甲制推广与完善的重要阶段。雍正二年清廷颁行《圣谕广训》,在民间深化保甲法的影响力,促进其施行。雍正四年颁行保甲法,以巩固保甲制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执行,扩大了保甲法的实施范围。各种保甲特别法将保甲制的实施对象扩大到归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士绅阶层,对保甲制在全国的施行起到极大的推动与完善作用。然而雍正年间官员以保甲户口登记作为国家户口编查根本方式的提议,遭到清廷否决,保甲制在这一时期尚未成为国家户口管理的根本制度。  相似文献   
5.
自宋代以后士大夫与国家主张以宗族、乡约、保甲治理基层社会,明代发生宗族乡约化,清代进一步出现宗族保甲乡约化,宗族因受保甲、乡约的影响更加组织化.清雍正四年(1726年)出现的族正制正是这种宗族保甲乡约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解析新发现的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以及朱批等资料,探讨了族正制出现的过程,并确定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进而阐发了对于明清宗族特点以及宋代以后基层社会体系发展历史趋势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并建立起总督专制独裁、警察恐怖统治和“保甲”“连坐”制度三位一体的殖民统治体系。作为日本统治台湾最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的台湾总督,凭借着日本政府所赋予的立法权和军事统年权,滥施其专制独裁的淫威,对台湾人民实行残暴的屠杀政策。“警察万能”是日本政府在台湾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特点。台湾是当时日本统治的所有地区中,警察配置人数密度最大的地区。台湾的警察不仅管辖的领域极为广泛,而且掌握的权势也极大。此外,日本殖民统治者还把实行“保甲”“连坐”制度,作为其实施“以台治台”政策的重要手段,用以大力“强化”台湾的地方统治秩序。  相似文献   
7.
韩全勇 《社区》2002,(23):54-54
我国最早关于居委会的政令始于杭州。过去一般认为居委会最早是在天津、武汉出现,时间约在1953年1月左右。根据现存档案资料(杭州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当代杭州民政》),1949年12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就正式发出《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这是迄  相似文献   
8.
自秦汉至明清之际的1 800余年,中国历代王朝的“编户齐民”一直在2 000万人至6 000万人之间徘徊,全国的耕地面积基本维持在8亿亩左右,县的数量大体保持在1 500个上下,总体上并没有达到“地方百里、人口万户”的标准建制,因而属于一种“小县制”。同时,县以下还有乡里制度和以什伍编制为基本组织原则的保甲体系,皇权专制集权统治以“县政”为依托,其政治影响可谓无所不在、无事不管。因此,由当代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纯属于一种毫无历史根据和主观臆断的无稽之谈。  相似文献   
9.
论清代的摊丁入地与地方基层组织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王朝建立后,以里甲制赋役,丁有役,田有租,地亩和人户既是赋役征派的根据,又是里甲组织本身存在的基础。由于人丁编审与丁银征收的弊端日益严重,不仅统治者的赋税收入增加无几,而且激化了阶级矛盾,因此,清政府推行了摊丁入地的赋役制度改革措施,人户与税源离而为二,这就动摇了里甲制度存在的基础。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清政府推行保甲制度。雍乾之交,在州县以下基层组织中,保甲组织已取代里甲而成为主流。  相似文献   
10.
1935年,江西在全省推广保学。保学在婺源快速推广的过程中,出现了上学不便、师资短缺、经费摊派等问题。民众对保学的抵触,主要缘于对经费摊派的抵制,对经费筹集中贪腐现象的愤怒,而非出于对政教合一的反感。相反,民众仍寄希望于政府通过甄选可靠人员、尊重地方习惯,来革除保学推行中出现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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