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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是20世纪末提出的概念,此后"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称谓被广泛使用。通过对明代藏族僧官与土官体系、运行机制、职能等方面的分析,阐述僧官和土官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隶属于不同的体系,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机构建置,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兼顾性,但这不能说明僧官就是土官。僧官和土官是两个不容混淆的实体概念。僧职土官是一个不存在的实体称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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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博物馆现藏有上世纪初日本大谷探险队在北庭古城某佛寺遗址所发现的15件唐碑残块。虽然这些残碑破损严重,还无法缀合,但从碑文内容看, 应为造寺功德碑。碑文中出现的“龙兴寺”应即唐中宗复位后敕令天下诸州营建的龙兴寺;而碑文中出现的“检校天官都维那”则应是带有高级俗官头衔奉敕营建佛寺的僧官,反映出唐中央政府对北庭龙兴寺的重视,故出土这些碑刻的佛寺遗址极可能就是建于神龙元年的北庭龙兴寺遗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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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萃编》卷 30《敬史君碑》反映了东魏、北齐的僧官制度 ,它不仅证明了文献记载的僧官名称 :中央僧官沙门统、州级僧官“都统”、郡级僧官“郡维那”、县级僧官“县维那”、寺中僧官“寺主”和“法师”不误。而且碑文补文献记载之不足 :每州的“僧官”、“沙门都”的设置都不止一人 ,州级设有僧官“大律师” ,州郡也设有僧官“都维那” ,各寺均设有法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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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东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32(1):27-31,39
明王朝时期在藏区实行僧官制度,对藏传佛教的兴盛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尽管由此给明王朝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但僧官制度对促进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和谐、维护地方和平和民族团结,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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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对于整个佛教的整体态度,皆因每个帝王的好恶和个人信仰而有不同,变化很大,且无定式,而对于僧侣的管理制度则有迹可寻,除了个别帝王坚决灭佛的以外,其他朝代皆大体相同。本文从僧籍制度、僧官制度、度牒制度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政权对于僧侣的管理制度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对现今存在的寺院、僧侣管理制度混乱和无法可依的问题的解决提供历史经验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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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西藏驻京僧人的主要职能是传播藏传佛教,协助处理政教事务。民国时期,因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原有的许多沟通渠道不通畅,因此,驻京僧人成为沟通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的主要渠道,其政治职能大大增强。在1920年后的十多年里,顿珠汪结、楚称丹增和降巴曲汪等西藏新派驻京僧人往返于北京、南京与拉萨等地的一系列活动本身,即是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保持关系的明证,具有积极意义。在这一时期,西藏地方多次按例选派僧人赴京任职,客观上维护了中央与西藏地方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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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珍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2,33(5)
本文从统治权的层面分析政教合一制内僧俗两大系统的构成和权力的实施,以及僧俗官吏的特点.清中央集权解决政教合一制内僧俗权力之争,以削弱控制宗教的俗官势力,扩大达赖与驻藏大臣的职权,加强清朝对西藏的直接管理,完善政教合一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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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334-336
辽人对佛教的尊崇使佛教在辽国具有很稳固的地位。为了对佛教进行管理,辽代统治者效仿中原国家建立了僧官制度。辽代僧官与唐宋僧官有很大不同,即许多僧官拥有俗职。这些俗职名目是,门下省的侍中,三师、三公和鸿胪寺卿等公卿官,崇禄大夫和特进等文散阶。僧官的俗职有三个特点,一是所加的官职都是政治地位较高无实权的加衔,二是有俗职的僧官数量特别多,三是授予俗职的行为持续时间长。辽代统治者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通过授予俗职向这些高僧学习佛教理论,其次是表彰对辽朝佛教和政府作出贡献的僧官,并奖掖佛教理论精深的僧人,最后是弘扬佛教理论,维护王朝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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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蕾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5):65-68
明初确立的僧官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这套僧官制度,在僧官设职、铨选、职掌等方面,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僧官网络,并通过编制僧籍簿册,有效地管理了有明一代的佛教事务,使佛教一直成为明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得力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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