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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建芬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5):148-152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了减少负面效应——实施这种公示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二重买卖、重复抵押等,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物权公示效力之国际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以物权公示兼具物权权利公示和变动公示的性质为基础,国际上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形式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但有关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原则并不绝对,即便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的立法原则,也有所偏重。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应是维护交易的同时维持交易安全。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物权公示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股权质押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3):82-86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在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分析了可质押的股权范围,探讨了股权质押的设立条件,特别就股权质押的设定和股权质押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学理分析,并提出了较新观点。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的分离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赵守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2):39-45
物权公示的对象是物权,而不是物权变动。物权公示只是在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以后,将新的静态的物权归属状况表征出来,与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没有关系。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两者所实现的制度目标、追求的制度价值、考量的相关因素是不一样的。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可以分离,并且应当分离,这一点在动产和不动产上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而物权变动模式不过是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确定一个科学而又合理的时间基准。 相似文献
5.
艾围利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135-141
财产公示方法是一种公开的、旨在增强可识别性的、可持续存在的财产权利外观。财产公示并不是单纯为了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财产公示方法是保护财产权和对财产权作出某种限制的工具与手段,体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平考量,是一种利益均衡的政策工具。公、私法上财产公示的对接主要体现为公示效力、公示方法和公示程序上的对接。 相似文献
6.
7.
8.
9.
10.
以模因论为基础,对九华山风景区内公示语翻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景区内公示语翻译中存在着的文化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有效翻译策略如引用目的语模因、复制源语模因等,旨在促进景区内公示语翻译更加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