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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事实行为。别居制度则指国家用以调整和规范夫妻在别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充分认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之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从立法体例、别居的理由、别居的程序、别居的法律效力和别居的终止五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别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田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
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别居制度未有规定,是造成目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尽快设立夫妻别居制度,以法律规范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是国外许多国家亲属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别居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制度。而离婚则是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或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体例中,都有关于别居与离婚的规定,有的规定别居与离婚可以相互转换,有的规定一定时间的别居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中仅有离婚制度,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4.
王勤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6):43-46
别居制度是国外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是指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中无此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大量事实上的别居现象,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结合有关国外的立法及本国的国情,阐述了别居的内涵、种类及对于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意义、别居制度的具体内容等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为共同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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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曾经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迎合了人们对自由婚姻的向往。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和社会转型期的进程,离婚人数逐年递增,与之伴随的是复婚率的上升。这种现象背后一方面不乏有些是滥用了离婚自由这一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登记离婚的"高效率"也提供了一些便利。文章从法理角度对离婚自由的内涵予以阐释,针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之快捷弊端,建议在我国增设别居制度,以对处于离婚"高温"的夫妻双方以适度限制,理性对待婚姻的去留,从而减少离婚行为给双方及近亲属和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相似文献
6.
张林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0,31(3):103-107
通过阐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特征,笔者认为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是可能的,但必须首先考虑影响界定的主体、客体、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四个要素,处理好与其他婚姻家庭制度和民事制度的关系,尤其是文中提到的七种特殊情形。只要制度之间相互和谐,利用原则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能够加以明确界定的。 相似文献
7.
别居制度是域外一项较成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设定该项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的现象很多.国内学者针对该制度的历史形成、确认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比较.我国必须结合具体国情,深入剖析该制度的积极价值和负面影响,正确衡量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利弊关系. 相似文献
8.
别居制度是亲属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介绍了别居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论述了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完善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设立别居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设立别居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人们的婚姻自由权,减少家庭暴力,防止轻率离婚,保障受害人、子女和第三人利益,节省诉讼成本,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体系,也可以更好地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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