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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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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114-118
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权保护角度,探讨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侵犯股东权的现状、原因,进而从立法的角度,构建保护股东权的派生诉讼制度、别除权制度、中小股东的解散请求制度等,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重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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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担保债权的别除权,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但是,在我国破产还债和担保实践中,已广泛运用,为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法可依,在我国立法中应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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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5)
别除权在破产法上的形成,依赖于民事实体法上相关的基础权利,前者实际上是后者在特殊状态下的折射和反映,所以,别除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是依据民法或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必要从别除权的特征和立法意图等角度出发,结合日本别除权相关法律,就完善我国的别除权立法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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