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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5(2):33-35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虽然其争议由来已久,但迄今为止,这种争论已走出了以立法模式为讨论对象的窠臼,着重于理性地看待在法律体系中两者各自的地位和功能。囿于民法体系化的要求和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局限,现有民法和商事单行法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造成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适用法上的困境。如何走出困境,无疑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不少学者致力于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共通性规则和补充性规则的研究,以填补民法和商事单行法暂付阙如的漏洞。学者的这种努力,为完善民事、商事法律体系无疑是有贡献的。尤其令人倍感欣慰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商事纠纷,有的法院已经不满足于用民法思维的传统方法和经验来解决纷争,而是以商法的思维和方法,梳理、甄别和解释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以求得裁判的法理更充分、更缜密。法律的成长和发达,除了有赖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外,与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正是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道道难题,才使得在学术取得进步的同时,法律也获得了成长的动力。我们以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为题展开讨论,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一些启发,同时期待更多的学者关注并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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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113-123
环境法典编纂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安排必须处理好预防与治理、污染防治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本语境下预防的对象是污染后果而非健康损害。污染源控制分则编应以预防为主,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的定位是以治理为重心。《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治理责任的构成要件、多类或多个责任主体间责任承担关系的规定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应从终局责任和中间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角度填补这一结构性疏漏。为避免交叉重复,环境法典应根据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内容综合考虑其在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和污染源控制分则编的位置安排。环境法典应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变动、污染治理后土地的再利用三方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利用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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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允许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创始机构主体;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明确规定资产的移转不是担保交易;并对资产管理的委托、管理和资产管理人的破产、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的登记和登记文件的公示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未能建立起一个可以与之相配合的法制环境,在参与主体范围、管理登记制度、发行规则、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局限.目前,资产证券化被分成两个部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审批监督管理的产品,造成了资产证券化规则的不一致和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展开还面临着诸多法律空白和繁琐的法律障碍.我国有必要借鉴包括韩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走法律主导市场这种模式,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从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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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云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2)
本文概述了我国建国以来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现状和特点,侧重分析了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推行国营企业股份化涌现出的一批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及其特点,并提出了关于我国公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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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因智力创造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特征使得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行政法以及科技法区别开来。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单行法模式和民法典模式的结合。在现在知识产权法单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采用第三种模式——汇编知识产权法典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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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案例层出不穷,由于在相关单行法中都没有对这方面事故赔偿责任的专门规定,而仅有<民法通则>的概括规定,使得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因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的差异而不同.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对现有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将公物致害赔偿问题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畴里去,以便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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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国土区域的角度看,渤海与我国三江源地区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都需要专门立法加以特别保护。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制度,并未充分体现对渤海这个特殊海域的特殊保护。不论是从渤海自身的自然特征,还是从国外治理闭海半闭海的经验来看,都有必要为渤海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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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的实现与能源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从能源法律因应“双碳”目标的理论基础与范围限定出发,重新审视能源法律的制度逻辑,可发现能源法律存在经济化与生态化的理念异质、市场化与行政化的范式失衡、区域化与全球化的格局分化的存续危机。只有摆脱狭义上“能源供给”的传统观念,确立低碳能源治理策略的同质转变,调适能源利益关系的结构衡平,能源法律方能因应“双碳”目标之复杂性诉求。该逻辑转换为能源法律的结构和内容确定了优化方向,即能源法律应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出发,坚持“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结构与“能源供应—低碳节能”的二元规制机制,塑造以环境法典、能源基本法、能源单行法、能源政策为规范承载的交织秩序,从而提升低碳能源的法律治理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