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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日亮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6,(8):9-10
这也是一次访谈。同七年前不同的是,话题谈的不是过去,不是谈论曾经出现过的,而是谈论的是现在,甚至还是将来,是一种未经实践证明的想象和预测,全然是“臆见”和“臆说”,大可作为上一次“访谈”的续篇。又幸好来访的不是记者,可以姑隐其名,而话语的发表权全属于我自己,谈过之后,我有时间慢慢琢磨,把疏漏和未能尽意的地方做了一些修改。困惑的是,有不少原本就说不清的问题,说出来再想想,总觉还是太主观,因此又颇感当初自创“教臆”二字,实在不为无见。是为小引。 相似文献
2.
论网络版权之精神权利及其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丛立先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6):514-519
完整的网络版权,应是权利人因网络作品的传播而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项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总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就精神权利来说,作者在网络空间的精神权利既不是全新的重新加以设定只会遭遇更多的麻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的结果不但影响网络产业的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整个网络版权使用制度的无序化.因此,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权利必须因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特点作出适时的调整,其中,发表权是指作品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首次进行传播,署名权的行使则更加注重程序法上的证据规则,而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可避免地遭受限制的同时更要维护版权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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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与报社、期刊社投稿、回复的权利义务。阐释了第32条的立法含义,认为在现实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学术期刊社和其文章作者而言,该条文形同虚设,应予废止。主张通过立法方式或者确立学术规范的方式允许一稿多投,着力杜绝一稿多用。 相似文献
5.
私人书信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特定要求的条件下 ,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书信作品具有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特性 ,因此 ,其发表权与一般作品相比更难以实现 ,也更易遭侵权。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书信作品的接触权和原件返还请求权 ;规定发表权的可继承性 ,明确作者和收信人及其继承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促进发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试论对作者发表权的认定——从一起发表权的侵权纠纷案认定引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莉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9(5):76-79
“发表权”系作者的精神权利,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但发表权一旦经作者行使,他人未经作者同意而实施的对其作品利用的行为,是否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呢?本文试从一起案例出发,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发表权的内涵,侵犯作者发表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以期对作者发表权的认定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把握。 相似文献
7.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65-73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不可分割,法国规定作者权属于著作权保护,作者权保护独立于民法的人格权,合同法和侵权法保护。法国著作权二元论认为,作者一般只能是自然人,作者经济权利和作者精神权利是两种不同、相互独立的权利,对作者经济权利的限制不能同样适用于限制作者精神权利,作者经济权利和作者精神权利的期限不同。一般来说,作者经济权利是有期限的,可以转让给他人,而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的是作品中的人格利益,独立于作者声誉,作者精神权利理论上则无期限,不能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8.
伍俏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54-58
考生是高考作文唯一的著作权人。考生在递交考卷时行使了发表权,许可相关教育部门将高考作文公之于众。而介于我国现今的高考政策,高考作文仍处于未发表的状态。基于对作品的合理利用,我国高考作文应该公之于众。我国应建立非商业性的全国高考作文数据库对作文予以公示,并设立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相似文献
9.
徐函修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4-60
发表权是权利人是否进行发表行为及如何进行发表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将作品公之于众将构成对权利人发表权的侵犯.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被侵犯,一定情况下将会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其不但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0.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从立法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命题引发一系列亟待澄清的追问,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发表权“行使”的权能构造来看,由于积极权能上的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发表权的“行使”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发表权的“行使”既指涉作者在积极权能上以一定行为方式“行使”发表权,又涵括作者在消极权能上以请求他人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的方式“保护”发表权.法律部门应厘清遗作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的设计上存在逻辑失洽性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当中进一步调整、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