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2.
法庭上,婆媳为争房产翻脸。婆婆这边拿出了过世老伴的遗书,儿媳那边也毫不胆怯,向法院举证婆婆重婚无权继承遗产,现场一片哗然…… 相似文献
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为遗失物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在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可以看出,《物权法》对遗失物回复请求权规定了两种期间,针对拾得人的期间是无限期的,针对受让人的期间为二年。第一种期间是物权消极权能的必然要求,应 相似文献
4.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相似文献
5.
6.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7.
8.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10.
论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含义,回顾了我国在区分原则方面的立法历程,探讨了区分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并对《物权法》第15条的适用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