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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德元,这位有着30多年党龄、17年县级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老党员,却在人生之秋,因收受贿赂29万多元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从一名领导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其蜕变的轨迹令人深思和警醒。 相似文献
2.
2008年4月23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前纪委书记曾锦春贪污案在长沙中级法院开审。农民黄元勋与多名郴州受害者赶赴法庭旁听。2006年,曾锦春被抓时郴州举城狂欢,黄元勋们击鼓放烟花相庆,街头挂出感谢党中 相似文献
4.
2001年5月,河南省驻香港的窗口公司———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三昌携巨款潜逃国外。6月19日,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决定对程三昌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立案侦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通报。7ORUM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由省检察院对其刑事拘留。程三昌的出逃,在漯河这个40多万人口的内陆小城引起强烈震荡,因为程在1999年12月“下海”就职豫港公司之前,曾担任过漯河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主政漯河长达13年,在这个城市的社会、经济等各个层面都打下了深刻烙印。漯河也是程三昌涉嫌犯罪行为的主要发生地。随… 相似文献
5.
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158-161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7.
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8.
杜琪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3-67
期权受贿是期权腐败在刑法学上的反映,期权腐败是期权受贿在犯罪学上的根源。我国学者关于期权腐败的概念的研究有四种不同的层次。通过对“期权”涵义的再解读,期权腐败包括职前腐败与职后腐败两种情况。通过对期权腐败行为的具体分析认为期权受贿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该项公务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担任公职或者从事公务期间,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或者结束公务之后向请托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其在主体及客观方面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10.
10个月内,19名能源系统官员和高管先后落马
3天之内,4名官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继2013年8月刘铁男落马后,国家能源局近期再次陷入舆论关注的"腐败漩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