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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金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海峰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21-26
由于原始材料的缺乏和古代语言文字的障碍,国内学者对于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金问题的研究一直未能取得突破.以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对土地租赁中的租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可得出一些新的研究成果.租金的种类并不是单一的大麦,其他作物及制成品也可作为租金.租金的比率也多种多样,熟地、荒地、果园地等不同土地类型的租金比率各不相同;同一土地类型的租金在不同的时期内,租金比率也存在着变化.土地租赁活动在古巴比伦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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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古巴比伦时期,房产买卖开始活跃起来,房屋及房基地的买卖成为普通人的商业活动。古巴比伦时期形成了较完备的房产买卖契约,用于买卖的房产面积一般在1沙尔左右,价格变化较大。在房产买卖活动中,一般的平民阶层是房产买卖的主要人群,而女祭司等富人也积极地参与其中。活跃的房产买卖活动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和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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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古巴比伦和古埃及两大文明的宗教起源入手进行分析,指出二者同许多早期文明一样,对农业与繁衍神的原始崇拜表现明显,而通过同样存在于两大文明早期的南北对峙局面影响,导致二者宗教中诸神存在双重名号、地位不平等的现象.随着文明的发展,古巴比伦和古埃及的多神崇拜都走向了一神崇拜的方向,为以后的犹太教、基督教的兴起与发展创造了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二者间一定存在某种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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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杰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26-31
那迪图女祭司制度在古巴比伦时期达到了鼎盛阶段。常见于文献的那迪图主要有沙马什的那迪图和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其中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女祭司可以结婚。由于女祭司是神在人间的妻子、女仆,因而那迪图不允许生育,必须给丈夫解决继承人的问题,其途径有二:首先给丈夫一个可以生育的舒吉图———“妾”或者女奴,其次可以收养一个养子(女)。在财产继承方面马尔杜克女祭司也有优于其他普通女性的特权。在婚姻破裂时,丈夫如果主动提出离婚,女祭司可以获得较高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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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王室和神庙控制着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土地,但私人经济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古巴比伦私人农业经济领域,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纳第图女祭司、商人塔木卡乃至政府官员均投入土地买卖活动中,他们并不直接参与土地耕种,其目的是通过土地买卖赚取商业利润。土地的开发利用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制和合伙制,甚至出现了专门负责管理土地的职业管理人。而土地的耕种则采用雇佣劳动,雇主与雇工之间签订具有明确责权利条款的雇佣合同,工资的支付既可采用货币支付也可采用实物支付,但需征得雇工的同意。从土地的买卖、经营、耕种、农业资本的形成等方面看,古巴比伦私人农业经济具有超乎想象的商业化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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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晓香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6)
《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是国内亚述学研究的一部创新之作,作者在释读原始楔形契约的基础上,对古巴比伦时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和继承等各种活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该著作考察了古巴比伦时期1 200多个契约,对其中200多个契约进行了全文翻译,该书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该著作采用了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众多的创新观点,该著作对国内亚述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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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2-44
古巴比伦时期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是土地公有与土地私有并存,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及考古挖掘的大量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买卖合同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古巴伦时期已经存着相当成熟的土地买卖合同法。 相似文献
9.
李海峰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6)
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阶层开始兴起.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具有极高的地位,被称为"特殊的妇女".在家庭中她们摆脱了"父权"、"夫权"和"子权"的控制,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她们不能被丈夫随意抛弃,享有财产继承权,可以独立自由处理家庭中的不动产.女祭司具有的宗教职能、高贵出身及具有的丰厚嫁妆是其在家庭中享有极高地位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0.
心水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Z1)
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河流域,为了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中央集权统治、保护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编纂了《汉漠拉比法典》。法典从不同的方面为奴隶主阶级利益服务。法典具有家长制的奴隶制的残余,具有发达的形式主义的债权法,法典还有独具特色的诸法合体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