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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冠疫情的冲击放大了中小企业的脆弱性.中小企业需要对外部事件冲击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同时培育短期应急管理能力和长期适应能力.根据事件系统理论,外部事件在时间、空间和强度上存在差异,并对员工个体、团队、组织和外部环境等不同层面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不同事件特征维度下中小企业脆弱性产生的管理区域不同,进而影响其相应的管理工具选择.中小企业应根据事件特征及企业脆弱性区域,制定短期和中长期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2.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挂靠一直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建造师、中介机构及建筑企业之间甚至采用合同来约定彼此关于资质挂靠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违法行为可能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而以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相关部门应用好社保联网的大数据,通过创新监管措施,加强法律规制与教育,必要时利用刑法打击相关行为,以加强对建造师资质挂靠行为的监管与控制.  相似文献   
6.
社交媒体时代,新的媒介生态和传播工具助推着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社交媒体和欧洲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政治传播的目标和策略上展现了独特的依存和"共谋"关系。社交媒体的使用挑战了旧媒体的传播逻辑和传播形式,在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信息传播、选民动员、社会舆论引导、政党领袖形象塑造、政绩和合法性宣传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传播策略上依托社交媒体平台,紧紧围绕民粹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注重民粹主义的风格和修辞,并基于道德和身份框架设置议程,以实现民粹主义目标。但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以民众的名义试图构建政治纯粹性的集体幻象来掌控权力的同时,也给欧洲的民主制度、民众心理、政治秩序和政党格局带来了一些现实的隐忧。在新的媒介传播平台推波助澜下,右翼民粹主义政党未来的发展动向值得持续关注和警惕。  相似文献   
7.
徐锐 《老人世界》2020,(1):44-44
君子兰的花期在初春的2〜4月,开花后可用适当降温通风和减少光照的方法以延长花期。君子兰花期的长短,可以通过苻养技术进行控制。1.施肥。应在君子兰花期前加施一次骨粉,或发酵好的鱼下水、豆饼水、过磷酸钙。这样可使花色鲜艳,花朵增大,叶片肥厚;否则,易导致花朵小、数量少、花色淡等情况。  相似文献   
8.
9.
电影研究的后理论、后电影等概念,与文学理论使用的后结构、理论之后等,虽都翻译为中文“后”,却有其各自的问题意识与对话对象。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齐泽克对波德维尔等人后理论的批判,具有转折时代的特定思想意义。在文化研究衰微之时,齐泽克的再符号化与后理论的认知研究,构成了“索卡尔—文本”事件之后人文知识生产的不同理论选择。在当前后电影状态下,文化研究的持续发展与电影哲学的稳步推进,显示着新文科建设过程中人文研究的新契机与挑战。  相似文献   
10.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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