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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忠义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7(6)
作刑是因犯罪罚作劳役.在秦汉简牍资料中,有大量有关惩罚性劳动的记录,其中居作、冗作、复作、罚作跟作刑有关.居作即用劳役或戍边来抵偿债务、赎罪款、罚款,冗作就是指在规定的徭役之外为赎罪或代人赎罪而服劳役,复作是减刑所产生的结果,即减刑后再为政府服一段时间的劳役,罚作是对违反行政法规所做的处罚.服这几种作刑的人都不是罪犯,他们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能获得一定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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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西汉简司法文书中涉及颁行于长沙王纪年五年至九年之间的正月壬寅赦、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三次汉代的赦令。根据相关文书纪年来看,这三次赦令分别对应汉武帝元朔六年、元狩元年、元狩三年的“赦天下”。其中“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分别与《汉书·武帝纪》所载元狩元年四月赦天下、元狩三年五月赦天下相合,“正月壬寅赦”与元朔六年二月赦天下有一个月的差异,疑《汉书》记载有误。走马楼西汉简中关于因赦令而减免刑罚的司法文书,进一步彰显了赦令与复作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赦令在免除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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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作是在汉代史籍和简牍资料中都较为常见的一种刑名。本文着重考察其性质,指出它既不是女刑徒的代名词,也不是轻刑,而是刑徒经朝廷大赦后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它与弛刑徒虽然相似,但二者产生的背景明显不同,这也决定了二者被役使的工作范围有所区别。这对于研究汉代刑罚体系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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