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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是晚清官制改革过程中设立的专掌审判的近代最早的最高法院,在各省审判厅尚未一律普设、四级三审制无法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外省未设审判厅地方行政衙门审理的死罪案件,暂由大理院覆判。大理院负责覆判外省死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是详谳处,覆判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判、驳回重审与直接改判三种。大理院的覆判对于慎重民命、确保全国法律统一适用具有进步意义。而作为过渡时代的权宜之计,大理院覆判活动亦体现了新旧司法体制的衔接与调和,折射出近代司法独立的艰难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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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主政者们为挽救即将崩溃的政权,发动了一场自觉的近代化运动。在司法方面,进行了一场旨在实行司法独立的改革运动。但中国封建社会固有体制的惯性,冲淡了司法制度的近代化。部院之争是其一个重要缩影,反映出近代中国司法独立的进程步履维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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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蔚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1)
清末改革中,清政府将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作为清代的最高审判机关,专门掌管审判工作。沈家本作为第一任大理院正卿,利用自己一身多任的身份,有条不紊地在经营办公衙署、筹措创办和运行款项、奏调法政人材、接受各部现审工作、争取司法权限等方面为大理院的开办做出种种努力,使得大理院在短短半年变成了一个具有现代国家最高法院性质的审判机构,为我国现代司法审判体系的建立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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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青天” ?
———清代京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震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43-52
许多研究者把当代中国的上访认为是古代直诉制度在当今的复活和延续.由秦至清,古代中国创造出一套高度发达和精巧的权利救济制度,其中清代的京控(至京城控告)是其发展的最高峰.文章采用历史考证和比较研究方法,依次对京控的概念、京控案件审判方式之变迁以及京控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命运等方面予以探讨,并通过京控与民初大理院审判的比较,力图从现代法的角度勾勒这一传统社会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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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彦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16-123
研究源自《大清现行刑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何以能够作为民初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分析认为,《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结构和在清末的实施是重要铺垫,民初政治和法制环境造成的民事审判法源的缺失是客观使然,深层原因是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经过立法与司法“合力作用”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它的适用促使完整意义上的民法近代化进一步推进,虽为过渡之用,却构成了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古今中外民法交汇的“枢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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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强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Z1)
民国初期,由于立法机关不能正常运作,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事实上代行了立法机关的一部分立法权力。判例、解释例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可能性,并具有特定的运作方式。判例、解释例在近代法制史上产生过一定的历史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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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玮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法律相对稳定然而并不完备,导致刑事审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为了有效适用法律,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通过司法创制的形式确立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成为这一时期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这种体现司法权本质的司法创制具有拘束个案的效力,并起到统一法律的作用,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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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前夕的1945年元月某日,客居重庆的家父陈秉诚,前往自桂来渝不久的柳亚子先生寓所拜望,暌违十余年之久的主客间交谈甚洽。辞别前父亲提出了索求诗词之请,亚老欣然命笔,顷刻间一首信手拈来即兴书就的小诗跃然纸上,遂而有了此首散落民间的柳诗之存在。解放后不久,父亲将此墨宝交由年近弱冠的笔者来保存,直而至今。在此后岁月中,当事人先后作古,持宝人须臾间也到了耄耋之年。然而值得庆幸的是,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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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习惯在民初司法中的作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国初年,是我国民事法律从传统走向近代化的过渡时期.由于民法典尚未颁布,不得不把民间惯行之民事习惯输入司法领域,以济制定法之穷.民事习惯作为重要法律渊塬正式进入司法领域,在中国民事法律现代化初期起到了极为复杂的作用.本文以"民事习惯在民初司法中的作用"为题,从民事习惯成为重要法律渊源的必然、民事习惯发挥作用的机制、民事习惯在司法中的实效等三个方面,对民事习惯的作用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