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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通过律例规定了孤贫老人的福利保障范围,福利的供给方可分为官府衙门、家庭、官方主导的福利组织和民间福利组织四种类型,以"官—绅—民"型和"官—绅"型两种主要运作方式来保障福利政策的贯彻落实。"收养孤老"律例对孤贫老人福利供给有积极影响,但该律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理解偏差和执行难的问题,其实施效果不能盲目夸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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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后孤儿与孤老的心理援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之一,每次灾后的援助不仅是物质上的,更是心理上的。文章从灾后心理援助的发展与现状出发,具体分析了灾后孤儿和孤老的心理特点,提出了对于我国灾后孤儿、孤老的心理援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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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收养孤老"律例与社会稳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柏桦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6)
"收养孤老"律是明清社会救济立法的重要体现,既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地方政治治理形式转变有关,又与明清统治者的重视、立法监督体系的健全、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有关。它不仅体现传统社会救济基本意图,而且在"仁政"理念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规范了"孤贫"救济。救助孤贫不仅仅是理念问题,需要一定资金的支持和制度的保障,必要时还应该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传统政治体制则决定明清统治者不可能提供充足的资金,也不可能有完善的制度,不会去整合社会资源,更害怕社会成员的介入。因此"收养孤老"律例实施的实际效果,也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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