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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追责存在法条适用形式化、刑事政策偏重倾向:一是“社会秩序”“社会危害”认定的模糊性,表现为“社会危害性”解释的主观性,缺失“危害社会秩序”是否适合诽谤罪、“社会危害性”认定是否宜于采取优势证据标准的考量;二是以“寻衅滋事”追责须强化法条的实质性解释,强调援引“寻衅滋事”适用对象的明确性及法益取舍的恰当性;三是应当严格诽谤入罪条件,即以民事责任优先政策弱化检举不实言论的诽谤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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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1):110-114
当前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等方式予以实现。然而,这种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降反升,以及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遏制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为单纯强调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根源、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发生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以及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测体系等途径,对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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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来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的频发,社会和媒体对于教师虐待儿童的关注愈加强烈,然而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对于幼师虐童的空白导致对这一类行为的法律干预力度消极而无力,以及司法裁判的争议性将对于虐童性质和定性的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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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因寻衅滋事进入社区矫正以来,表现—直良好,被所在街道推荐去一家公司当保安,已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一天,小张哭丧着脸找到社工,说工作没了。细问下,才知道老板知道了小张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就辞退了他。没有工作、断了生活来源的小张情绪激动、表现远不如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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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灿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14-119
基于虐童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虐童行为的规制成为必要,但方式应该是通过立法,而非司法。对于实践中以司法方式实现虐童入罪的做法,应当摒弃,并肃清其背后的理念、逻辑。虐童入罪固然必要,但是问题的解决更应该走向刑法之外,通过儿童保护及福利体系的建立,从根本上减少虐童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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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证实,王鹏涉嫌的是“诽谤罪”,之所以要动用“公诉”程序,是因为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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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谨嫣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根本在于是否侵犯社会秩序法益。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司法行为的界定模糊、对“公共场所”的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在刑法条文的框架下合理解释口袋罪名,规范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适度限制实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冲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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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