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738篇 |
免费 | 14篇 |
国内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55篇 |
劳动科学 | 3篇 |
民族学 | 6篇 |
人才学 | 5篇 |
丛书文集 | 222篇 |
理论方法论 | 31篇 |
综合类 | 400篇 |
社会学 | 22篇 |
统计学 | 1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9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19篇 |
2020年 | 16篇 |
2019年 | 7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10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27篇 |
2014年 | 52篇 |
2013年 | 36篇 |
2012年 | 37篇 |
2011年 | 39篇 |
2010年 | 59篇 |
2009年 | 47篇 |
2008年 | 52篇 |
2007年 | 49篇 |
2006年 | 57篇 |
2005年 | 39篇 |
2004年 | 40篇 |
2003年 | 29篇 |
2002年 | 22篇 |
2001年 | 25篇 |
2000年 | 21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5篇 |
1997年 | 1篇 |
1996年 | 7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2篇 |
1988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5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5,(6)
岷州茶马司的建立是明末官营茶马贸易改革的重要举措。明后期随着商茶的崛起和私茶的大量泛滥,本就存在着严重弊端的官营茶马贸易失去了其垄断地位;在这一时期蒙古诸部入青海又引起了包括岷州地区在内的西北藏区的动荡;此外,岷州地区是明代茶叶运输路线的主要节点,私茶泛滥情况严重。明政府在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增设岷州茶马司。 相似文献
2.
3.
4.
中国新股发行抑价的理论解释与现实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证券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发端,为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尝试性的发展起来的,其典型特征是市场制度处于不断变迁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会反应到IPO的市场表现中来,形成其特殊的变化趋势。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新股发行抑价程度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 相似文献
5.
陈其强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1):19-24
鲁迅小说藉着独特的形式,用精神分析法,以"不和众嚣,独具我见"的思想和艺术风格,把他对人生、社会、新事物的看法和感情表现出来;郁达夫的<沉沦>与佐藤春夫的<田园的忧郁>在叙事时间、叙事体态和叙事语式上表现出多种相似的审美特性,但是,文化特质的差异,使他们的作品又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生活内容和社会内容. 相似文献
6.
7.
不同于传统“树洞”,网络“树洞”是一种中介化的准人际传播。不过,它仍旧是在个体自我言说之欲望与秘密泄露之担忧的矛盾心理下产生的。由于媒介平台的介入,网络“树洞”实现了传受双方的联结,并且在平台商业属性的影响下,其传播内容呈现出议题类型化与表达故事化的特征。事实上,网络“树洞”在作为非正式的社会安全阀的同时,也成了社会风险的潜在孵化地。进而观之,如何让网络“树洞”中呈现的个人困扰转化为公共议题,如何让网络“树洞”中由相似经历而引发的情感共鸣不至于带来群体极化,如何让网络“树洞”中的互动交流不会滑向窥私狂欢,显然是当下我们亟须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8.
游志能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130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回应。该罪名确立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情况及人们对它的认识观念。 相似文献
9.
清朝末年,自然经济对生产的束缚尤为严重,已经明显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然而清政府为了稳固政权,重农抑末,运用各种政策和手段抑制新资本注意萌芽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导致清末国内生产生活固步自封,与世界拉开距离,最终导致了清王朝的灭亡。本文结合清末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对生产生活的束缚和影响进行分析,旨在说明落后的政治思想统治和生产力最终将会被先进的思想和生产力所取缔。 相似文献
10.
在清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粮食保障体系中,淮盐商人从汉口、江西返程时运销粮食,作用十分重要,也是摊低销盐成本的重要环节.然而,清政府遏制盐商运销粮食获利,在坚持固定低盐价政策不变的同时,屡屡以优先保障下游地区粮食安全和公益性等口实,发动盐商捐输粮食,使得商人无法从食盐销售中取偿过度的粮食捐输负担.清政府的举措既有“重农抑商”轻视商人正当利益的思维,也有片面追求压低粮价的目的.同时历来存在的与盐政相关的陋规索需严重,腐败官员往往借用发动商人捐粮的名义,对商人进行盘剥,加上清朝在处理盐政陋规方面效果有限,导致粮食捐输和陋规不断增多,最终使得利薄的淮盐商走向衰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