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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布政司掌一省之政,主管民事,既往研究对于明代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鲜有关注。通过《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一目前仅见的明代地方司法档案,可以发现明代布政司在立案、审问以及详谳等司法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明初设计的省级司法格局中,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均有自己的位置和职掌,省级司法没有、也不可能全部归属按察司,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百姓告诉相对自由,案件司法权相对开放,在追求公正无枉的目标下,布政司、按察司与都司在司法中的协调与牵制明显。本文从讨论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出发,分析和展示明初的地方司法格局;并以此视角,重新审视明初地方最高机构,即都、布、按三司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清末,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步步深入,地方官员办理外交事务者逐渐增多,并且范围不断扩大,进而两司发展为近代中国独特的地方交涉机关。两司作为地方行政事务的主管机构,在地方外交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政府利用两司办理外交事务,既能贯彻其外交在外的行政方针,又能满足其天朝上国的虚骄心理,更解决了地方无外交机构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清末,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步步深入,地方官员办理外交事务者逐渐增多,并且范围不断扩大,进而两司发展为近代中国独特的地方交涉机关。两司作为地方行政事务的主管机构,在地方外交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政府利用两司办理外交事务,既能贯彻其外交在外的行政方针,又能满足其天朝上国的虚骄心理,更解决了地方无外交机构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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