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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于“妻悍”、“妻殴夫”简文,可以体现当时社会的性别关系。有 关法律,在后代有所变化。讨论有关现象,对于认识汉代文化的特征,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汉代赎刑中的赎死可以区分为"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以及"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主要存续于西汉初期至吕后时期,执行方式主要有以金赎死、以钱赎死及以爵赎死。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在西汉初期鲜有记载,盛行于汉武帝时期,后一直延续至东汉时期。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执行方式则更为丰富、灵活。通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史记》《汉书》及《后汉书》的研究,两汉时期赎死制度的施行情况得以较为清晰的呈现。受特定社会条件的影响,两汉赎死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马孟龙 《民族研究》2022,(2):106-122+141-142
本文利用近三十年发现的出土文献,对秦汉“道”政区演变进行分析。文章指出,目前明确可知秦代至少设置12道。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至少载录23道,反映了吕后初年汉朝直辖区域“道”之设置与长官秩禄级别。依据《秩律》推知,秦道长官皆称令,秩级为六百石。西汉初年增置五百石秩级的道,道长官称谓出现令、长之别。西汉中期以后道长官秩级进一步降低,以道长为主。相较于县,道之长官秩级普遍偏低。道始创时间约在秦昭襄王三十五年(前272),与秦国伐灭义渠戎后管理众多内附游牧民族有关。秦汉道的数量和地域分布十分稳定。战国末年至汉初,道皆设置于秦国旧地边疆,不在六国故地置道。只有汉初的长沙国为了应对南越国军事进攻,在湘水上游置道。汉武帝以后,不再于新开拓的边疆地区置道,道之地域分布格局最终奠定。秦道的数量不超过20个,西汉道的数量不断增加,至哀帝时期达到峰值,随后数量逐步降低。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秦汉简牍资料的发现与陆续公布,为我们进一步认识秦汉社会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汉律的主体部分,其中有许多民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对认识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众所周知,秦汉律令久已亡佚,清末学者虽然做了一些法律文献的辑佚和整理工作,但仍然是一叶泰山。因此,对秦汉律令重见天日的价值如何高估亦不为过,正如作者指出的,我们不仅从云梦秦律、龙岗秦律看到了秦的法律原文,而且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得见汉律的规模,这是我们足以告慰先贤的旷世佳讯①。  相似文献   
5.
<金布律>出现于商鞅变法以后的泰国,是战国晚期到汉代特有的法律篇目.根据云梦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汉初<金布律>经过了一些修改,同时又有<金布令>与之并行.<金布律>与<金布令>的主要内容有:关于货币管理,关于官府仓库、牲畜管理及损害赔偿,关于抚恤伤亡士兵、奴婢分配等规定.随着<金布令>等的陆续颁布,<金布律>遭受冷遇.曹魏建立后,改革法律,取消<金布律>与<金布令>,其内容分别被调整合并于其他篇目.  相似文献   
6.
顾丽华 《南都学坛》2007,27(2):14-20
近五年来,有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研究有了较大拓展,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律文释疑,包括律文的制作年代、简的分类和顺序、简文个别字词的理解。二是政治史研究,包括官制、吏治、中央与地方关系、关津制度。三是经济史研究,包括土地制度、税收制度、赋役制度、货币制度。四是社会文化史研究,包括户籍问题、继承问题、妇女问题、奴婢问题。五是法律史研究,主要侧重考察《二年律令》中律令的渊源、分类与格式、法律思想、刑罚原则以及具体刑罚。总结近年学界对《二年律令》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秦汉史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7.
竹简秦汉律与唐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竹简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尤其是篇目体例与有关诉讼方面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虽然在从秦汉时期到隋唐时期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从一些具体法律条文到整个律典的篇章体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则是高度一致的。  相似文献   
8.
秦及汉初简牍中,"致"除以"送达"的本义出现外,其他动词性质的内涵也相当丰富,甚至还有作为形容词或读为其他字的用法,多与其本义有相当差别。秦简中名词性的"致"通常都可释为一种文书性质的凭证或凭券,但使用场合互有不同,亦足见其为秦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汉初用于出入津关的"致"确实是一种通知书性质的凭证,需与符、传等出入关凭证配合使用。需要指出的是,此类"致"只是携带车马等重要物资出入津关时所必备的,不宜过度夸大其使用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9.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汉代适用刑罚的情况 ,史籍仅有零星的记载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则较系统地反映了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 :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 ,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 ,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 ,依法律条款定罪 ,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 ,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 ;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 ,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相似文献   
1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汉律价值初探(笔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者按:21世纪中国史学应该如何发展,这是史学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丰厚的史料积累、坚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的时代要求,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21世纪的中国史学将会有空前的发展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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