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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2.
丁为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4):54-58
我国传统的刑法犯罪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但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因此,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采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袁俊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4(4):43-44,42
本文详细论述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提出了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次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到充和例外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4.
石文英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2):31-33
在阐述归责的历史发展状况的基础上 ,对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在英美刑法中确定的严格责任制度加以探讨 ,并分析了严格责任与其它归责责任之间的关系 ,同时对在我国刑法实践中严格责任的应用作了确认。 相似文献
5.
宋红波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9-50
网络世界中的侵权行为,总体上不宜适用严格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上,对故意侵权可采用心理分析方法,而对过失侵权则宜采用注意义务检验法. 相似文献
6.
王刚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9-22,64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归责和举证责任分配是密切关联的两个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证据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为公正而有效率地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提供了一定保证. 相似文献
7.
廖华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2):83-86
基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以损害实际发生为归责前提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无法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思想。风险责任进入环境侵权归责体系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风险责任的适用必须解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特定化问题、损害预防和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以及风险责任本身在侵权行为法中的立法体例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传统的"整体行为"共同归责,还是区分制的相互·从属性共同归责,亦或是自由律限制因果律意义上的共同归责,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立足于我国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限缩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归责范围.这既是对单独归责的坚守,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提前保护,亦是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具有功能性价值的佐证. 相似文献
9.
10.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2):65-72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