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 毫秒
1.
2.
庞小菊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5):47-52
理论界一致认为被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可构成反诉,但实务中法院一般以是否"与本诉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判断能否成立反诉的标准。法院采用"同一法律关系"的标准与法院系统内对法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有关,更重要的是受"一个案件处理一个法律关系"的理念影响所致,但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一个案件可以处理一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反诉的客观范围不仅仅包括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而且从保障抵销权在诉讼中行使的角度考虑,被告基于抵销的目的提出与本诉没有牵连性的诉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应当对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时间作出限制,即债权之瑕疵不能无条件的转由受让人承受,尚需以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提出异议为前提。在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前,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询问否存在抵销反请求权,债务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债权让与合同签订后,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前,善意受让人有撤销权,即撤销债权人与其达成的债权让与合同,使他们之间的权属关系恢复原状;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则善意受让人可以行使求偿权,即准其向债权人主张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1)
错误汇款人将汇款错误划至无权收款人的账户,无权收款人的开户行基于与无权收款人之间的划扣协议自动划扣汇款在实务中常常发生,对于此类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错误汇款人能和不能向银行主张返还的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此类案型中的三方各自独立,难以认定谁有过错的问题,对银行和错误汇款人利益的保护各有道理,如何能做到既符合法理又合乎公平的判决各国司法实践也多有分歧,对此笔者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外国实践的合理部分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5.
6.
7.
在一起债权让与抵销债务案例中,工程承包方A公司诉发包方B公司要其偿还工程款,B公司以A公司的债权人C已向其转让债权并通知A公司为由,主张以该债权与心公司的债务相互抵销,A公司则以其实际实施工人名义再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最终B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获胜。本文现从抵销权构成要件、抵销行使方式和规则,以及在现实操作中与债权让与结合使用的优势等方面来阐述我国抵销制度,以提高我国法律操作实践。 相似文献
8.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源于民法中债的抵销权,故具有民法抵销权的一些特征。但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又与民法上的抵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存在的依据与行使的条件都值得特别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段志方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4-27
司法实践中,很多客户与银行之间看似平等,事实上却处于弱势地位,其正当利益因法律建构的欠缺而受到侵害,其中商业银行抵销权就是一例。本文通过对抵销权基础理论和银客关系的分析,详细论述了银行抵销权存在的问题及重构后的我国商业银行抵销权制度,力求在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加速到期作为普遍运用于商业贷款中的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后债务清偿行为应否撤销,首先应关注合同文本中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并进行类型化分析,然后对银行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行为进行正当性审查.加速到期附加扣款抵债,在国外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利益平衡和企业融资的大环境判断,加速到期条款虽为合同约定内容,依然要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因加速到期条款的滥用造成债务人过重的财务风险,进而引发不必要的破产现象.如果加速到期条款被滥用,法院应以认定加速到期行为无效进而按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而撤销"扣款抵债"行为,谨慎适用"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的可撤销条款,以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确保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符合企业破产立法的本意. 相似文献